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路有商铺两间。
2016年8月,区政府发布征地《xx区房屋征收公告》,王某的两间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该公告明确写明,征收机关是区政府,征收部门是住建局。
随后,住建局工作人员开始和王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为补偿款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也因此陷入僵局,直到2019年4月,第三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动工建设,住建局和王某都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5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强制拆除了王某的房屋,王某得知情况后,就和施工队的人员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王某被打伤住院。
2020年4月,王某咨询了律师后,以区政府和住建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被告答辩
区政府答辩:刘某房屋被拆已经快一年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刘某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法院应予驳回。
住建局答辩:住建局并没有委托施工队强制拆除,刘某房屋被拆除与住建局无关;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该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区政府和住建局是否应该对强拆行为承担责任?3.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该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房屋被强拆是在2019年5月,刘某2020年4月提起诉讼,是在知道房屋被强拆的一年内,故刘某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关于焦点二:区政府和住建局是否应该对强拆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没有争议,主要争议在于:到底是哪个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
根据区政府公布的《xx区房屋征收公告》已经明确了,征收机关是区政府,征收部门是住建局,此次拆迁及土地征收工作,本案中,虽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了李某的房屋,但是该公司是民事主体,不履行行政职责,其行为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区政府和住建局作为行政主体,是此次拆迁和征收的机关,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三: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两机关在和刘某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没有对刘某作出征收决定,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违法行为。
四、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和住建局对刘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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