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战友,大家好。退伍士兵是烈士子女的,退役的时候,政府可以安排工作。那么,如果说退役士兵的养母是烈士的,那么退役士兵算烈士子女吗?
确实在我们的士兵安置的政策里边有一条,就是如果我们的退役士兵的是烈士子女,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安排工作,那么烈士子女的认定,他实际上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因为这个不按标准的话肯定不行,那么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呢?一般是有两种情况。
第一个就是我们的士兵的父亲或者说是母亲,其中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就是被视子女这一点应该说很好理解。士兵的父亲或者母亲中的一方,只要是经过批准成为烈士的,这种肯定是烈士子女,毫无疑问,大家都能够达成共识。
第二个方面就是士兵的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那么士兵算不算烈士子女?因为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这种养父养母的情况存在,我们农村这种干爹干妈这种情况也多,但是这一条要注意,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这样的养父养母?被批准为烈士的才可以,就是说这个收养关系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手续,依法确立。
当然现实生活当中,特别是农村以前收养的一些小孩子,后来长大当兵了,可能没有经过一些所谓的这种法律上的手续,但是事实上他又是收养的关系,这个呢我想现实当中肯定也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
因为农村这种情况真的太多了,不是像城里边,可能我们到哪个机构去收养一个小孩子,有一定的收养关系。
所以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就两种情况,一种是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另外一个是如果士兵的养父养母有依法确立的收养关系的,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大家对这个政策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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