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欢乐颂》中的樊胜美,出生在重男轻女的家庭,哥哥的房子首付、贷款、甚至连哥哥娶老婆、生孩子的钱也都是她出的。你以为这样狗血的剧情只会出现在电视剧中吗?
生而不养反要钱?
前不久,一条“姐姐因不给弟弟买房被父母告上法院”的新闻冲上了热搜,网友们纷纷为张女士打抱不平!原来,张女士从小就寄养在姑姑家,一直都与亲生父母没有联系。多年后张女士事业有成,为报答姑姑的养育之恩,出钱给姑姑家的儿子买了房。
此时,多年“失联”的亲生父母突然出现,认为张女士出钱给表弟买了房,那么她也应该给自己亲弟弟买一套房。对此,张女士明确拒绝。没想到张女士的亲生父母竟将其告上法庭,索要50万赡养费!
网友们纷纷表示:张女士亲生父母的这番操作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年轻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老了反倒来找子女要钱。甚至还有人痛骂其不要“face”!
法律分析
从未受到父母的“养育”的张女士究竟该不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这属于法定义务,即使父母存在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形,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也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张女士的亲生父母在张女士小时候没有尽抚养义务,但也不能免除张女士的赡养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张女士还是应当对亲生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
考虑到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从小就在姑姑家寄养,原告未尽到父母抚养的义务,被告所需要给付的赡养费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原告酌情商定。
还有网友疑惑:作为姐姐,是否有给弟弟买房的义务?详见文末解析~
如果张女士小时候不仅仅是寄养在姑姑家,还被姑姑收养,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那么张女士是否需要赡养亲生父母?
——不需要。
《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法定义务。
养育之恩大于天!
常言道:“有生无养,断指可报;有生有养,断头可报,无生有养,无以为报,不生尔养,百世难报”。对张女士来说,亲生父母也仅仅是血脉上的“父母”,而她心中真正的“父母”是含辛茹苦将她养大的姑姑。
“养育之恩大于天”,张女士给表弟买房是对姑姑抚育其成长的一种报恩行为,值得我们每个人肯定。而张女士的亲生父母对其只生不养,对这样不负责任的父母,我们应当给予严厉谴责。
虽然在法律上不能免除张女士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法律兼顾了法理和情理,将亲生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也一并考虑,通过酌情减少赡养费,在法律层面对“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最后小编想说,孩子是无辜的,他们没办法决定是否出生在这个世界上,当孩子呱呱落地后,父母就是他们最亲近的人。为人父母,既然创造了“小生命”,就应该负起抚养的责任,给孩子完整的幸福。如果没有做好这个准备,在生育之前请三思。
解析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在这个案件中,张女士的亲生弟弟已经成年,姐姐没有义务给已经成年的弟弟买房。至于姐姐给表弟买房却没给弟弟买房,属于张女士个人意愿,他人无权干涉。
对此,你认同吗?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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