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记者梁振君 通讯员郑冬妍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海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以进一步加强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救助基金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省缘何对原有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今天对此进行解读。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主要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其他资金。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垫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2009年10月,财政部、原保监会、公安部、原卫生部和原农业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我省于2010年9月配套出台了《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明确省公安厅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为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对56号令进行修订,于2021年12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要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划。为此,在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海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对我省原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的筹集、救助基金的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具体修订事项如下:
理顺管理机制。一是调整主管部门,确定省财政厅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明确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相关工作职责。二是结合实践经验创新引入协调议事机制和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机制,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提高救助基金管理水平。三是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机构优势,规定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明确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完善使用范围。一是实行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省级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二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三是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四是扩大垫付丧葬费用范围。
优化垫付流程。一是增加受害人或者其亲属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申请主体,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二是压缩办理时限,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收支两条线开设救助基金垫付支出账户和追偿回款接收账户。
加强追偿管理。一是赋予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诉讼的权利。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垫付案件的诉讼审理。二是增加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知情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涉及救助基金垫付的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调解;肇事车辆有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信息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强化便民服务。一是要求信息公开,救助基金政策、筹集、垫付、追偿、结余等相关信息应当公开,救助基金服务网点、电话、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殡葬服务机构可作为救助基金申请主体。三是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设立24小时值班热线,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