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十,和解!!”江苏苏州,⼀女子与朋友到火锅店消费时,点了一火锅底和许多配菜。可不曾想,正当大家吃得津津有味时,却从锅底中捞出疑似别人吃剩下的西瓜果肉。女子顿时就气炸,这样看来,这火锅底不就是别人吃剩下的么?女子立即录视频、拍照取证,并找老板理论。
老板得知此事后,立即查看监控和询问当事服务员了解情况。原来,端火锅底上来的员工,当时是第一天上班,不知道情况。遂将上桌客人吃剩下的锅底,误以为是要给客人上的新锅底,给女子一行人端了上来。
女子当时不仅非常生气,还觉得非常恶心。于是不接受老板的道歉与解释,并立即向市监局等主管部门举报。
事后老板带女子到医院检查身体,所幸检查结果显示,女子身体并无大碍。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女子提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此事。但老板有些犹豫!
平心而论,自己到餐厅消费,突然发现自己吃的是上桌客人吃剩下的火锅底,凭谁都会觉得恶心,且生气。因此女子提出要老板赔偿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老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商家绝对不允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的食物。
所谓不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的食物,其定义非常广泛,总而言之,就是一切有可能危害到食用人身体健康的,一律视为不符合。
具体到这起事件中,女子吃到的不仅是上桌客人吃剩下的火锅底,同时火锅底中还掺有本不应该出现在里面的西瓜果肉等杂物,因此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食品安全法》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食品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十。十倍赔偿金不满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付。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具体到本案中,既然已经确定餐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食物,那么其一方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退一赔十。
目前,由于女子当时消费是228元,因此老板免单(退一)并赔付女子2280元。且当事女员工已不在该火锅店上班。
最后,虽然《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确实规定,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商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上述处罚情形的前提条件是商家故意的。可问题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只是因新员工过失造成的,因此,就这起事件而言,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市监局一般不会对火锅店行政处罚。
有网友表示,火锅底老板没有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就直接让其上岗,这一点本就过错行为。因此老板为此承担任何责任,都是理所应当的。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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