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正规”的休闲会所
实际上暗藏玄机
背后有着“特殊项目”
民警调查后发现果然不简单
自“百日行动”以来,江南分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在娱乐场所滋生和蔓延,最大限度挤压“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空间,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近日,秋滨所通过前期摸排调查,发现仙源路附近一足浴店内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秋滨所立即对该足浴店展开突击检查行动,并在该足浴店 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12名 。
通过缜密侦查发现,这家店表面上是普通的足浴店,实则为有“需求”的男性客户提供多种“套餐”服务,收费是正常按摩价格的好几倍,一度吸引了不少“新客”和“回头客”。 该足浴店 的负责人 厉某 、 杨某及前台 韦某,长 期协助、参与组 织他人从事 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经讯问,周某等9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厉某等3名足浴店老板及前台均对其涉嫌容留卖淫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9人因涉嫌卖淫嫖娼被江南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厉 某 等3 人 因容留卖淫罪被江南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俗话说“色字头上一把刀”
卖淫嫖娼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危害身体健康
是传播艾滋病及其他性疾病的主要途径
还会破坏家庭的幸福、和谐
从而滋生一系列社会道德问题
导致社会风气破坏
希望大家能够自觉抵制这种行为!
如发现涉黄违法犯罪线索
请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来源:金华平安江南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