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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4年,领取养老金16万元?看检察官如何用大数据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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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谁是“猪肚”?什么是“茶叶”?如何在小区进行“埋雷”?在绰号、暗语横行的隐秘涉毒案件中,为了强化涉毒犯罪领域法律监督,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官以涉毒人员身份信息、社交账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进行“数字画像”,从而精准打击涉毒犯罪、提升办案质效。

一边蹲监狱还能一边领养老金?21人死亡之后还在继续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由于信息不对称,有关部门在发放政府补(救)助专项资金过程中,未能及时掌握服刑、亡故、参保、固定高经济收入等不符合领取专项资金资格条件人员信息。检察官通过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及时填补社会保障资金领取资格复核上的漏洞。

这些都是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缩影。什么是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如何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如何借助大数据实现类案监督,进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时代提出了新课题,检察机关亦在不断寻求新解答。

死亡后还在“领”低保

2018年,媒体上一则关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在收监执行期间未被停发养老金”的新闻引起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检察院检察官朱贵亚的关注,经与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由于相关部门缺乏判刑人员的数据,确实存在应停发养老金但未执行到位的情形。

“刚开始还没有数据平台,我们只能向职能部门调取数据,手动一条条对比服刑人员数据与养老金发放人员数据。这项工作花费了我们好几个人好几天的时间,最后发现县内33名服刑人员在收监执行期间未被停发养老金。”朱贵亚告诉《方圆》记者。

比如企业退休职工朱阳,2014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从收监执行开始至2018年被查时未停发过养老金,违规领取金额已达16万余元。

之后,仙居县检察院通过梳理违规领取政府补(救)助专项资金的人员特定属性和资金范围,依托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搭建了政府补(救)助资金类案监管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创新研发数据智能分析软件。

该软件通过定位资金违规领取情形,运用司法机关刑事判决数据库、政府补(救)助资金主管部门数据库、党政部门财务管理软件数据库等收集资金领取人数据和领取资格核查数据,经过数据筛选、比对、碰撞,进而分析出资金违规领取人。

2018年至2022年,仙居县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紧盯政府补(救)助资金违规领取现象,通过走访调研、数据归集、分析比对,发现社会保障资金领取资格复核上存在系统性漏洞,导致涉刑、死亡、高收入等人群,存在违规领取养老金、医保金、低保、计划生育奖扶、抚恤优待金、残疾人两项补助、两项生活困难补助等9类政府补(救)助资金的现象。

“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调取了辖区内60多个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200余万条数据,办理国有财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623件1317人,涉案总金额2245万元,追回资金718万元。”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赖敏娓表示。

台州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背后,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深刻大数据治理变革。

什么是大数据办案

从2013年“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到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2015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到2016年“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从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到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再到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党中央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意见》,也是党历史上的第一次,分量极重。

《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

2021年11月,最高检确定湖北省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为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四地检察机关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路径,用好大数据,促进溯源治理。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翁跃强看来,检察机关的传统办案方式是“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借助于大数据作为决策依据,实现转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以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的司法效果。

检察大数据思维的核心是检察官要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通过数据关联、对比碰撞、智能筛查,发现隐藏在异常数据背后的问题线索,进而开展制约监督。

所谓“个案发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就是要从办理个案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通过归纳特点、要素开发应用性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批量的类案监督线索,并交办监督,再从类案问题中归纳分析发现立法、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管理衔接等系统性漏洞,提出对应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从系统运用层面看,检察大数据思维还要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孤岛、数据壁垒,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拓宽监督管理渠道。”翁跃强说。

大数据应用新探索不断涌现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有一个信息链条。如果孤立地看链条上的每一个信息点,可能很难发现异常,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许多背后的问题和线索就会显现出来

运用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2018年初,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发现了一批“套路贷”、以逃废债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办理了一批案件。

不仅是民事检察领域,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也应用到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领域,涌现出一系列新的探索。

在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对近年来辖区内毒品案件进行了深入研判,发现贩毒人员大多使用绰号等非实名方式与购毒人员对接联系,采用“埋雷”等非接触方式交易毒品,大量吸毒人员高频购买毒品去向可疑,个案碎片化信息导致未能查证毒贩的真实身份和毒品流转去向。

“针对毒品案件交易对象交叉混杂、身份隐匿等特点,集中采集涉毒人员身份信息、社交账号、交易账号、上下家关系等四大要素信息,搭建涉毒人员信息数据库,构建了对涉毒被监督人员的‘数字画像’,并通过获取吸毒人员行政处罚数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书库等,建立并不断补充涉毒人员个性数据,揪出涉毒人员关系网,强化涉毒犯罪领域法律监督。”吴兴区检察院检察官徐秋燕告诉《方圆》记者。

截至目前,该院重点梳理毒品犯罪监督线索100余条,已监督到案并生效判决22人。

在江苏,2016年起,被告人林洁、林琳姐妹二人为非法牟利,在苏州市吴中区某工作室内,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承接制售假章、假证业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7月,该案移送吴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林氏姐妹专门从事制售假章、假证,其亲戚以及多名老乡均以此为营生,但二人仅承认从2018年11月前后开始制售假章、假证业务的几笔犯罪事实。

在退回补充侦查未取得进展后,吴中区检察院立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对涉案电子数据充分挖掘分析的基础上, 该院检察官提炼了制售假证、假章案件电子数据审查的要点和规则,创建了制售假证、假章案件电子数据审查模型,发现林氏姐妹另有伪造、买卖印章200余枚、证件300余张的漏罪行为,并挖出疑似假章、假证“二道贩子”14人、疑似购买假章、假证者9人,同时还追查出假章假证的原材料供应者。

在广东,深圳市检察院依托深圳智慧未检系统发现,许多酒店没有严格履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二询问一报告”规定,违法容留未成年人住宿,增加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隐患。

于是,该院在公安机关支持下,借助大数据,构建酒店行业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法律监督模型。

截至目前,该院通过该模型发现的监督线索,已经督促有关部门对15家违法酒店作出罚款1万元、停业整顿一周以上的处罚;对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完善执法机制;对排查出的有安全隐患的21家酒店,通过实地调查、检察监督等方式,推动酒店消除隐患。

在湖北,省检察院“两法衔接”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余云峰等人在长江武汉、鄂州段非法采砂,多次并疑似降格行政处罚,涉嫌非法采矿罪。通过检察大数据平台和模型进一步发现,鄂州市水利部门录入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的案件数量为147个,其中收购或销售非法来源砂石类案件104个,采砂船非法停靠或非法移动类案件29个,非法采砂类案件14个。

基于犯罪模型自动筛查比对,承办检察官研判,长江河道鄂州段存在非法采砂等犯罪团伙作案。顺着这条线索继续深挖,掉长江河道鄂州段非法采砂团伙2个,查处刑事涉案人员57人,还彻查了涉嫌渎职的“保护伞”,当地群众拍手称快。

大数据法律监督有哪些难点

据了解,今年年初的全国检察长会议明确提出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高质量发展,但由于在思想认识、推动落实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等靠要”思想,制约了工作的全面开展。

办理过多起涉毒案件的检察官徐秋燕告诉《方圆》记者,在实践中,承办检察官办理监督案件往往存在畏难情绪,由于检察机关侦查手段有限,无法深入开展刑事监督,对于非实名人员往往束手无策。无论是审查逮捕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相关材料、程序均经过侦查机关的过滤、筛选,单纯通过对个案阅卷难以发现监督线索。

此外,由于侦查机关内部信息不共享,涉毒人员存在不同时间点被不同侦查机关处理的情况。对同一名嫌疑人,不同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讯问时侧重点、讯问内容各有不同,导致无法充分发挥碎片信息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数据分析三处处长繆存孟认为,数据是解决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想要唤醒“沉睡”的数据,就要主动打通数据来源渠道,获取法律监督的数据。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均表示,目前工作最大的难点在于与各司法行政机关共享数据。

“目前亟须解决的是破除壁垒,将检察办案与促进行业整治、区域治理有机结合,加强和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实现数据共享‘零次跑’。”仙居县检察院检察官张婧婧表示,检察机关在获取数据过程中,也要充分与其他司法行政等单位沟通,共同推动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合理运用大数据,还要解决好模型应用问题。提到大数据法律监督,更多地会理解成计算机在监督、人工智能在监督,这其实是一个误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四级高级主管杜海良认为,“就像人和电脑之间的象棋比赛一样,其实电脑里的‘象棋程序’也需要人预先设计,人和电脑下象棋,其实就是人和很多写‘象棋程序’的人在对弈”。

一方面,检察人员以调查思维、侦查逻辑,根据日常办理个案的收获进行经验总结,发现归纳规律、特征后再推而广之,形成类案办理的思维和能力,并将这种思维能力转化为计算机程序,建立属于检察人员自身的监督模型。另一方面,对一些地方检察院已形成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要充分宣传、推广和应用。

最后是解决好机制问题,统筹协调推进业务和技术,业务上要结合业务场景,能够提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技术上要以业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对各个渠道获取的数据进行治理、加工,提高数据运算、要素提取等方面的能力,逐步建立要素筛查、数据碰撞、关联分析、异常统计四种监督模型,解决好后期程序的“能用”“管用”问题。

防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认为,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大数据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日益凸显,特别是社会各领域均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渗透、广泛影响,新型违法犯罪更趋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

在刘庆峰看来,无论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都离不开大数据。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必须跟上、适应,既要抓“本”的提升,更要有“质”的嬗变。

刘庆峰建议,进一步加强司法数据开放共享,打破各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司法机关的数据互联互通,同时提高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发展方向的投入,形成人工智能技术加大数据加检察业务相结合的生态体系,服务检察机关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金鸿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拓宽检察大数据来源,防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首先,加强“内生数据”的数据治理。“内生数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挖掘自身办案“沉淀”的数据资源,主要是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存储的大量案卡数据和电子卷宗。随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平台开始部署,规范性文件相继制定,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是在统一检察数据标准的指引下,加强数据治理工作,在数据产生源头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检测和监控,为基于“内生数据”的各类分析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拓展“共享数据”的交换机制。“共享数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政法协同以及与其他部门政务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得的数据资源。通过数据共享,可以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实现“人在干、数在转、云在算”。

例如,湖北省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数据共享机制,共收录湖北省2896个行政执法单位、129个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数据,同时还与人社厅等7个部门的业务系统对接。

截至2021年底,共收录行政执法处罚信息102万条,通过分析研判,发现涉刑事犯罪案件线索6000余条,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4763件。可以说,“共享数据”是检察大数据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能动检察”的重要基石,直接关系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成败。

最后,提升“开放数据”的数据价值。“开放数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接受群众检举控告、互联网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监控网络舆情信息等渠道获得的数据资源,主要作为“内生数据”“共享数据”的补充。例如,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研发了“公益诉讼大数据智能服务平台”,实时监控检察公益诉讼相关领域网络舆情,对网络信息线索进行抓取后,自动形成“准线索”提交给查证系统,由第三方专业分析师查证后形成线索报告,大幅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效率。

(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9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唤醒“沉睡”的数据》

如何挖出“猪肚”?检察官给毒品犯罪人员建了个数据库

奇怪!这个老板为什么要替那么多人办“离婚”?

夜幕降临,一些船只悄悄开上江面,4个“盯子”在附近岸上“站岗”……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转载时请在醒目位置标明作者,并注明来源:方圆(ID:fangyuanmagazine)。

编辑丨肖玲燕 王丽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刘亚

检察日报记者丨范跃红

通讯员丨崔瑛 陈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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