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刁女士花400000购买一金条送女儿 ,一年过去了没有拿到货。刁女士质问该店,店员却说什么也不知道,多次询问未果,刁女士向该店讨要一个说法。
事情要回到去年,即将到六一儿童节,刁女士想给女儿买个礼物,于是走进了首饰店,一进店刁女士被金灿灿的金条吸引了,于是不自觉的靠近看。
这时候,一店员就向刁女士介绍,这金条有一千克,还告诉刁女士现在金价还挺便宜的,刁女士一看,408元一克,这价格确实是可以,想到以后有升值的空间,刁女士打算买一条。
但是,这个时候店员又告知刁女士,目前金条比较少,需要等,不过半年之内会到货,同时顾客需要提前预定,而预定不是只交点定金,而是付完全款40万。刁女士一听,交40万又需等半年,有点犹豫了,但是一想到这店毕竟是大牌,资金安全应该不会有问题,于是就果断付了40万。
之后,刁女士是左等右等 ,很快半年到了,并没有收到通知要去拿金条的消息。起初 ,刁女士觉得应该是被什么耽误了,再等等,没有想到一等又是差不多半年,这回刁女士是再也坐不住了,感觉到了不对劲,于是问店员,而店员态度并不好,只说叫再等等。
明明承诺好的金条半年之内可以拿,现在都快一年了还没有消息,刁女士越想越气,于是去该店询问,没有想到店长和店员态度并不友好,她们都是统一口径,表示这事她们不是很清楚,说店主会安排处理,刁女士多次询问未果,于是求助。
在求助人的帮助下,刁女士了解到了情况,气到不行,店主被带去调查了,同时还有好些客户也和刁女士情况一样,至今没有拿到金条,这时,刁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
承诺好是半年之内交货,一年了却迟迟没有把金条给客户,如何定性该店店主的行为?
1.刁女士进店购买金条,并且付了款,拿了收据,就是与该店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刁女士已尽了她的义务,按要求付款给该店。而该店就必须在半年内给与金条刁女士,否则属于违约,要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规定,该店必须把金条给刁女士,要不然要承担赔偿刁女士的损失。
2.刁女士通过求助,了解到还有好些人和她一样交了钱没有拿到金条,该店店主存在欺诈的可能。
如果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货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数额较大的,则根据具体的情况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规定,该店店主诈骗私人财产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作为消费者,购买东西要留个心眼,特别是贵重商品,一定留存好证据,同时清楚店家的信誉情况,特别注意先付款后拿货的协议,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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