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河北某公司诉称,2018年8月15日,其同河南某公司登封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工程已于2019年底完工,但尚拖欠河北公司63万多元。于是,河北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但,是以分公司为被告,还是以总公司为被告,就此向律师进行咨询。
【答复】
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依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在形式上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实质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其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受法律的保护。
另,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此,建议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起诉。
【立案】
随后,河北某公司委托陈少勇进行代理。2022年9月2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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