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唐山打人案终于尘埃落定,主犯陈继志领刑24年。个人认为,唐山打人案的叫法不是很恰当,应该叫“唐山故意杀人未遂案”比较恰当,毕竟当时陈犯团伙的行为,的确和故意杀人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所幸受害人福大命大才从死神手里捡回一条性命。打人和故意杀人未遂,在法律上也是两个天壤之别的概念。
陈犯团伙盘踞在唐山多年,可谓罪行累累罄竹难书,然而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本案的发生,若不是舆论发酵,恐怕最后也是不了了之,顶多赔钱了事。靠舆论发酵施压而不是依靠政府和法律才能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唐山故意杀人未遂案犯罪团伙罪行累累罄竹难书,仅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这个判决,个人认为属于量刑过轻。再加上减刑等操作,十多年后陈犯将“重出江湖”,这对受害者、对法律来讲都是一种挑衅。如果仅仅是这一起案件的话,这个判决没毛病;既然罪行累累,就应该从严从重处理,对陈犯判处无期徒刑比较合理。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法学界专家都认为中国大陆法律存在着“死刑过重、活刑过轻”的弊端,很多犯罪行为的判决,也的确印证了这个观点。同等犯罪行为,在美国的判决就比中国大陆要严重很多。例如强奸案,在中国大陆一般判处十年左右,而在美国,像刘某东事件一旦被认定有罪,刘某东将面临最高30年的牢狱之灾。
陈犯团伙可以定性为黑恶势力,但不能称之为“黑社会”。中国大陆地区没有真正意义上类似于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台湾竹联帮的“黑社会”组织,如果强行称黑恶势力为黑社会,恐怕会被海外那些真正的黑社会耻笑。
大陆的黑恶势力团伙,基本都是有保护伞,在保护伞的庇护下为所欲为。因此,扫黑除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保护伞,一手抓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没了,黑恶势力丧失了靠山,自然也就翻不起大风浪,甚至会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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