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有网友发视频称,一户居民男主人因拒不配合防疫规定,在家被抓,女主人则因没佩戴口罩而被公安民警训斥。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办案民警在视频中,确实有提到:“不配合防疫措施,不尊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刚刚让开门的时候依然不配合,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但实际上真相,经记者向办案民警核实后,真相并非视频发布者所表达的那样。
根据当地派出所民警回应称,事情真相是该户居民的男主人秦某因疫情期间,不戴口罩外出购物,而被工作人员劝阻,可秦某不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还辱骂、威胁、殴打防疫志愿者。
民警接到报警后,根据线索找上门,要求秦某接受调查。可不曾想,民警上门时,秦某一家人都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还强调称,整个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且整个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
有网友认为,既然警方已经提供了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了事实真相,那么视频发布者的行为,就是属于恶意造谣行为,必须严惩!而且,该网友还怀疑视频发布者,极有可能是秦某的家属。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既然警方回应中称,已将秦某的行为,定性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那么警方就会根据下述法律规定对其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于无中生有、恶意造谣的行为,法律将其评价为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于是定性为违法,还是犯罪行为,相关司法解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具体而言,网上发布不实信息,造谣生事的,一般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造谣生事,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单贴(单视频)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
也就是说,当发布不实信息或视频,被点击的次数或被转发的次数,达到一定的数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警方则会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不论视频发布者是到底是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其行为触犯到法律,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谁也不例外,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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