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了一份关于全国政协委员黄西勤等15位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提案》答复的函。答复提到,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中,将研究通过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网友们听到该消息,连忙拍手叫好。近年来,“蹭热点”、“搭便车”、“傍公众人物”、利用网红热词恶意抢注商标等现象屡禁不止,从“洪荒之力”商标爆红到“敬汉卿”商标抢注事件的高度关注,从“逍遥镇”到“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维权事件,抢注公司想通过“敲竹杠”的方式发财,严重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为大众所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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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概念
从字面解释来看,恶意即故意,抢注者明知或应知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而为之。“抢注商标”即抢先注册商标,“抢先”二字有商标申请人之间竞争的含义。
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申请在先注册确权原则,商标抢注人就是利用这一原则,将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然后再通过侵权诉讼等方式向在先使用人索赔,以获取不当利益或阻碍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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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性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是不承认恶意抢注行为的。
同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局可以直接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另外,在先权利人若发现有人恶意抢注自己的商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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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处罚
恶意抢注商标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打击的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恶意申请不仅无法获得注册,相关申请人、代理机构还可能受到处罚。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因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将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还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申请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代理机构处以7万元至8.5万元不等的罚款,代理机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对于因恶意抢注人向在先权利人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在第六十八条最后一款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这是我国全国人大立法中首次明确提及“恶意诉讼”。该规定是在规制恶意注册的大背景下,对恶意注册商标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后果进行了规定,很值得关注。但是,这一规定仅是司法性质的处罚,没有关于因商标恶意诉讼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现在,我国商标法拟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不仅仅是驳回申请那么简单,而是加大了恶意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标抢注的行为,让商标恶意抢注知难而退,保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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