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
林函资字〔1997〕11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林业局近日来文请示,已核发了《林权证》的林地是否还要办理《土地使用证》,根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89年、199l年曾两次对此给予明确答复。现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国法办函〔1997〕76号)。重申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征,对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无须再办理《土地使用证》。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各级入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核发林权证。
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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