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在劳动合同中表现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劳动者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工作地点”约定为“深圳市”,公司搬迁原则上应不能超出深圳范围,否则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简单来说,企业搬迁,协商不一致,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支持;企业搬迁未造成明显影响,且企业提供了弥补措施,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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