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5年,何某在安徽省铜陵市某区经营了一家企业,企业所使用的房屋有证面积1600平方米、无证面积120平方米。2009年,何某经营的企业因商业广场改造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该项目的拆迁主体为区住建局、实施主体为区房屋征收中心。
何某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城市房屋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区住建局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何某进行安置,安置房位置按照协议附件执行;除此之外,区住建局另行支付给何某213万的拆迁补偿费,其中被拆迁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款60万元、拆迁补助费153万。
2013年,区住建局交付何某安置房时,何某发现交付的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不符,于是区住建局与何某再次协商,达成了《回迁安置补充协议》,协议表示,区住建局另外支付何某228万元补偿费,其中过渡费24万、安置房面积差额补助费204万。就上述金额双方达成一致后,区房屋征收中心向何某支付人民币110万元,尚欠补偿款94万未支付。
何某分别于2013年9月、2016年11月、2017年11月、2018年5月向区房屋征收中心发出《关于要求支付拆迀补偿款的报告》,但是该笔款项区房屋征收中心至今仍未支付。于是何某起诉到了人民法院,要求区房屋征收中心支付拖欠何某的拆迁补偿款94万元。
二、被告答辩
区房屋征收中心答辩:
1、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何某经营的企业所使用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性质,房产证却登记为商业性质,在没有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将办公性质用途的用房安置为商业性质用途的用房,使得拆迁补偿安置的价值明显大于实际价值,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市场评估价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规定,直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0万元;另外,停产停业损失、搬家费、安置面积等的计算也违反了拆迁安置政策,因此造成国家大额的经济损失。
2、区房屋征收中心不应当履行协议,何某应当返还违法违规获得的安置补偿。区房屋征收中心根据市纪委的督办函已经在进行追缴,要求何某就拆迁补偿重新谈判,何某一直不予理睬。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城市房屋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城市房屋安置协议》既有行政协议的效力,又有民事协议的效力。区房屋征收中心具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该协议的签订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具有相关依据。该协议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协议无效情形。
因此,《城市房屋安置协议》有效,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支付拖欠何某的94万元拆迁补偿款。
四、法院判决
区房屋征收中心十日内偿还何某拆迁补偿款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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