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xx街道有厂房一处。2010年时,该厂房所占的土地上是该街道的一所小学,后小学搬迁,街道办举办招商引资活动,陈某就和街道办签订了《投资协议书》,街道办将该小学交付给陈某建设工厂使用,陈某向街道办交付出让款50万元。
随后,街道办为该片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街道办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之后,街道办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陈某,陈某并未拆除校舍,而是对其进行了部分改造,并当作工厂使用。
2016年,因省道工程建设,陈某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街道办就征收补偿事宜和陈某进行协商,初步约定的补偿款为420万,但陈某在《房屋搬迁协议》上签字后,街道办后悔了,不在协议上盖章,还组织人员强拆了房屋,并声称,该厂房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本来就是街道办。
陈某无奈,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法院也委托了第三方机构对陈某的厂房进行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停产停业损失等,总评估价为400万。但案件进行到一半时,陈某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撤回了起诉。
但事后,街道办和陈某还是没有协商解决。陈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2010年签订得《投资协议书》,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
二、法院审理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陈某和街道办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因此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街道办应当返还陈某50万的转让款。
虽然合同无效,但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主要涉及涉案土地上房产转让和招商引资税收优惠等。鉴于陈某已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且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维护,使用了六年,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认定应对房产增值部分合理分配。
由于街道办对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房产增值部分,陈某可享有80%。经鉴定该房产现有价值大约为400万,因此房产增值部分便为350万,陈某可获得的补偿应280万元。
三、法院判决
1. 街道办和陈某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无效;
2. 街道办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补偿陈某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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