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庭长,您好!您办的一起涉外案件入选了最高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理论与实务纵览涉外商事案例精选》,德国拜耳公司为此专门发了致谢函,还受到了德国驻华大使的高度称赞。请您介绍一下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
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赵筝
这是德国拜耳公司诉国内一家民营药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大名鼎鼎的德国拜耳公司,以研发“世纪之药”阿司匹林成名世界;被告是自称“拜耳”的国内一家小型民营药企,所打广告称其生产的药品系“拜耳公司技术研究所研制”。
该案涉及全球大型跨国企业在华知识产权的保护,当时亦引起了德国驻华使馆及拜耳公司高层的高度关注,如若处理不好,势必影响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和国际司法声誉。
我虽然感到压力很大,但当时我想的更多的是通过办好这个案件,来展示中国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智慧,向世界传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声音”,增强外国企业来中国、来河南投资的信心。
我通过翻阅该案20多本卷宗,我发现早在德国拜耳公司起诉前,此事已经多次投诉和申请裁决却未有效阻止侵权人的继续侵权。而国内自称是“拜耳”的这家药企厂房和设备均是租赁的,销售渠道成熟,换个身份还可继续生产销售,而且成本低廉。
这就是说,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个案是办结了,但涉及德国拜耳公司的这一知识产权纠纷可能还会发生。
我认为,此案只有从根源上消除侵权,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那么调解无疑是最佳方案。
当我把调解意愿告知德国拜耳公司时,立即遭到以坚持己见、难于通融著称的德国商人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调解是妥协代替了正义,不仅是对其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侵权者的放纵,绝不接受。
东西方文化、观念和价值认同的巨大差异,使调解工作一提出就“碰壁”。
我暗暗告诫自己,万事开头难,决不能打退堂鼓。
想让德国人认可我国治标治本的调解模式,关键是要让其明白,调解可以实现裁决难以实现的目的,是一劳永逸之计。
我先后与涉案企业20多次沟通释法,从双方当事人利益需求出发,着重向德国拜耳公司阐释中德民事诉讼的历史渊源和各自优劣,详细说明中国民事调解制度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超出当事人诉请扩大侵权人及关联企业、个人再度侵权的责任,以彻底消除侵权人再度侵权的可能;着重向国内企业分析调解利弊及诉讼风险,并起草了减少国内涉案企业赔偿数额、加重企业股东高管和关联企业再次侵权责任的调解方案,既得到了国内涉企的认可,也得到了德国拜耳公司的充分肯定。
一起长达五年的涉外产权知识纠纷,最终以双方调解结案。
这个案件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您在办案中有什么体会和感悟呢?
我最大的体会是,办案只有热情还不够,还需要有精深的法理修养、跨领域的广阔视野、创新的司法智慧和勇于担当的法治精神。必须以本领恐慌的危机感,不断提升综合能力,才能更好地践行立法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祝您办好更多的大案、难案,在讲好法院故事、传播法院声音、展示法院形象的道路上更加出彩!
策划统稿:张东杰
排版校对:赵栋梁、贾共鑫
视频:梁富海、张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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