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 王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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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于2016年4月7日入职北京某旅游公司,岗位经理,转正后工资8000元、绩效每季度6000元,公司没有给其缴纳社保,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日,赵某向北京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2000元;2、支付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33000元;3、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拖欠工资3150.39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
北京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依法支持了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北京某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无需支付上述款项。其事实和理由是:赵某主动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赵某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并非10000元;我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赵某主动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虽主张系因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就其主张未向本院举证,本院不予采信。仲裁裁决支付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某中级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公司履行了判决,支付了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000元及其他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规范企业用工,打击“黑用工”的法律保障。个别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协议,或与劳动者不断变换用工主体。规避法律要求,企图逃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及其他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北京某旅游公司不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还长期拖欠工资。赵某咨询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绍利,接受了律师建议,给公司书面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证据搜集工作,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工资标准等方面的证据等均达到了一定的证据要求。遂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并获得了支持。
律师建议: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果很严重,要发双倍工资的。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吸取这个教训。作为劳动者在求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要乱签字。否则,维权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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