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贝甜疫情期间无证生产被罚58万”的消息冲上热搜。
多家媒体报道称,巴黎贝甜关联公司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8.5万元。
沪市监总处〔2022〕32202200012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3月27日取得了《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作为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封闭了位于景联路759号的工厂,并安排部分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回到住所的员工前往培训中心暂时过渡,利用培训中心烘焙设备及物流中心配送的原材料制作面包自用。
随着周边社区对糕点产品需求增大,当事人于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在上述培训中心内从事糕点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今年4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老虹井路100号的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在一楼场地内查见糕点生产设备及原料,以及产品套餐清单、送货清单、相关套餐生产、团购、结算、配送记录等材料。现场人员无法提供该场所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该场所即当事人的培训中心。而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许可证上核准的生产、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759号。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培训中心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8500元。另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12315平台系统,未查询到有关于上述套餐的相关投诉情况,且当事人均按要求对上述套餐所涉及的原辅料进行了进货查验,能提供相应的索证索票及生产工艺流程材料。当事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已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对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5.85万元,罚款58.5万元”的处罚。
然而,上述处罚结果却迅速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这是秋后算账”,但也有网友表示“疫情期间的食品卫生标准只会更严格,保供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难道是为了扩大产能可以漠视法律底线么?”
对于此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耿军律师向“法度law”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耿军律师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本次对于巴黎贝甜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是最低货值10倍标准,处罚尺度是最低限度。无论如何,行政处罚措施不应因为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
至于有网友认为“巴黎贝甜帮助了上海居民反而被罚,于情似乎说不过去”,不是行政处罚所应考量的尺度或依据。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朱长江律师向“法度law”表达了不同观点。朱长江律师认为,所谓食品企业“无证经营”,其中的“证”主要指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渊源要从“食品法”说起:
2006年,《食品卫生法》颁布,要求食品企业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2010年,《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把“食品卫生许可证”按照经营内容分成了三个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基本上能覆盖所有食品经营活动。
2015年10月,因食品行业大环境影响,《食品安全法》再次修订,加大了处罚力度。新法中保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从QS变至SC,同时废除QS标志),将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合并,形成“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涉案企业被处罚,其依据应该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需注意的是,行政管理不仅要遵循合法性,也要遵循合理性,为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公司未能在许可的经营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涉案公司从事该生产经营并未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等危害后果,且已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结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涉案公司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8万元在法律依据方面欠缺合法合理性。
此外,《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的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本案中的涉案公司的行为也是在疫情之下,为了满足周边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需求进行生产,且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相关原辅料进行了进货查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安全生产的义务,相关部门对于涉案公司的处罚行为在合理性方面有待斟酌。
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黄建平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巴黎贝甜上海公司因为保障民生需要不在登记地址生产被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应当适用行政免罚条款。
巴黎贝甜上海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在非登记地址生产,主观恶性不深。巴黎贝甜上海公司是有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生疫情期间也取得了86号保供证明,生产的食品主要供应周边忍饥挨饿的受灾居民,生产持续的时间也就4天,进货查了原辅料,原辅料有发票有证明,有生产工艺流程资料,主观上不具有侵害周边居民生命健康的故意。
案发后,巴黎贝甜上海公司也进行了积极地整改,出具了整改报告,处罚决定书也没有记载公司曾经有被行政处罚的前科,不排除是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处罚而处罚,而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条和第33条,可以免予处罚。
文明、理性执法是现代执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和价值追求。理性执法要求执法者执法有据,文明执法则给执法提出了人性化要求,执法者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行为,而应该考虑行政相对人作为人的属性,从执法对象的过错程度、获益多少、动机等方面出发,采取合理的行政行为。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练情情律师告诉“法度law”,该行政处罚中有几点值得商榷。
第一,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本身是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只是其许可证上的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759号。该址在疫情封控期间被封控了,因此暂时性地安排部分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回到住所的员工前往培训中心暂时过渡,并利用培训中心烘焙设备及物流中心配送的原材料制作面包自用,并因疫情封控的持续,周边社区对糕点产品需求增大,才在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在上述培训中心内生产了400套团购糕点套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艾丝碧西并非故意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地址生产糕点,而是迫于疫情,并为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所作的临时性安排。
第二、艾丝碧西于2022年3月27日取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开具的《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编号:2022-商贸-086),作为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事发之时,当地商品短缺,配送困难,艾丝碧西取得商务委在特殊时期的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是否也应为其履行生活物资保障的职责给予一定的便利和优待?比如因应疫情封控情况,允许在异地满足一定生产条件的地方进行生产。
第三、艾丝碧西在培训中心只生产了四天,一共400套团购糕点,且无消费者投诉,艾丝碧西也已按要求对上述套餐所涉及的原辅料进行了进货查验,能提供相应的索证索票及生产工艺流程材料,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情节上看,可以说是非常轻微的。但从处罚结果上看,却是非常严厉的,将400套团购糕点的销售所得款(未扣除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等)58500元予以没收,并处以10倍的罚款。该处罚明显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练情情律师注意到,该行政处罚作出的时间是2022年8月12日,而恰好在四天后(2022年8月1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制定、严格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工作目标是2022年底前,上海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普遍制定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底前,上海市不予处罚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制度体系基本完善。
练情情律师希望借此契机,上海市有关部门能够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令执法行为更加有温度,更加有力量。同时,作为律师,练情律师也提醒被处罚的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