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还是得慎重,尤其是网络交友,更得慎之又慎。
本案发生在江苏省扬州仪征市。
杨某系盐城人,吴某(女,殁年50岁)系扬州人,2017年8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后两个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3月,4月期间,杨某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吴某朋友曹某借款1万元,康某3000元,陈某1500元,将借曹某的10000元转账给吴某用于吴某生日花销。
2018年5月2日,杨某与曹某等人约定5月6日还款,并出具了借条,得知杨某欠款后,吴某催促其尽快还款,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吴某离开共同居住地,杨某回盐城家中。
期间,吴某多次劝说杨某尽快还款,杨某请求吴某帮其向其朋友曹某等人说情,吴某以打过招呼没用为由予以拒绝。
同年5月17日上午,曹某等人再次要求杨某还款,并声称准备采取报警,上门向杨某家人讨债等手段,杨某再次请求吴某向曹某等人说情,被吴某拒绝,杨某遂对吴某心生怨恨,萌生杀害吴某的念头。
2018年5月17日下午,杨某从盐城赶到仪征市,途中收到曹某,吴某通过微信发给其的报警图片,视频,更加气愤。
至仪征市后,杨某在超市购买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于晚8时许潜伏在仪征市吴某家门口,晚上9时许,吴某外出回家,杨某尾随进入卧室,持刀对吴某胸部猛刺数刀,吴某母亲徐某闻声赶来阻止,杨某又对徐某持刀捅刺,后骑吴某的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案件致吴某死亡,徐某重伤二级。
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某提出上诉,2019年11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其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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