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最近媒体得知:新疆和田地区就发生了一起巧取豪夺国有资产的案件,受害企业为维权而起诉对方的官司,近一年了居然还没判决。
事情还要追朔到五年前,2017年10月,和田市玉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玉鑫国投)和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泽新弘宇投资管理公司(下称泽新弘宇公司)共同注册成立了新疆中昆物流有限公司(下称 中昆公司)。该公司为玉鑫国投控股的国有资产。
2017年11月18日,中昆公司向泽新弘宇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全权办理对外招商引资、谈判、洽谈、签订合作协议等事项。
同年7月23日,双方成立了和田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协议中并没有明确500亩土地为中昆公司名下的183号土地,也没有任何宗地代号和土地坐标。双方在成立恒通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为泽新弘宇出资2340万元,占股39%,新鑫都公司出资3660万元,占股61%,均于2045年12月31日前交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这里泽新弘宇公司代表中昆公司和新鑫都公司合作的话,那股东必须是中昆公司,而不是泽新弘宇公司。
中昆公司是和田地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承建的新疆和田地区中昆国际生态物流港项目也是和田地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同时还被纳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重点项目。其中钢材市场于2018年7月正式开工建设。
在和田地区各级政府的关怀帮扶下,项目顺利投入运营。
2019年10月,新鑫都公司股东杨小平等为首的一群人以暴力手段进入钢材市场,在园区修建大门,设置门岗,同时私自安排人员在市场内侵权违建彩板房。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抢占了中昆钢材市场内近500平方米的商业铺面作为办公场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取园区商户的费用。
同时以马学荣为首的恒通公司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对中昆公司员工进行恐吓、辱骂,导致一名员工住院。他们不但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还在市政府组织的协调会上,公然恐吓中昆公司股东,对其以及家人进行人身威胁和污蔑。
上图为:商户向有关部门反映恒通公司非法收费
上述非法收取商户费用的行为就发生在和田市市委明文规定“钢材市场对进驻商户给予2年免租金政策”的情况下,据不完全统计,该款项高达4000多万,但该款项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或者被“新鑫都公司”自行使用,也没有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
2020年1月,和田恒通物流公司将其股东“泽新弘宇公司”和中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将中昆公司坐落于“和田市阿和公路以西、玉龙喀什河以东183号(宗地代码为653201204220GB0095)”的330746.51平方米土地过户给恒通公司;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2月26日,新疆和田市人民法院做出(2020)新3210号民初6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中昆公司将坐落于和田市阿和公路以西、玉龙喀什河以东183号(宗地代码653201204220GB00295)的330746.51平方米土地过户给原告和田恒通公司。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坤公司负担。
收到判决后,中昆公司和泽新弘宇公司当即向和田地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同时,中昆公司还向和田地区政法委反映“国有资产被侵占”一事。2021年3月8日,和田地区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中昆公司与被上诉人恒通公司、原审被告泽新弘宇公司、原审第三人新鑫都公司股东出资一案进行了合议,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导致案件处理可能存在不当。
2022年7月18日,新疆和田地区中级法院作出了(2022)新32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
新疆泽新弘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中坤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的判决,媒体采访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一法学专家,他表示:损害了国有资产企业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即使认可中昆公司是恒通物流公司的隐名股东,它自己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该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企业自己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截至目前,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依然登记在中昆公司名下,充分说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没有批准该地块使用权的转移。
另外,和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为股东出资纠纷,为财产纠纷。既然是股东出资纠纷,目前尚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中昆公司是恒通物流公司的股东,泽新弘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和新鑫都公司出资成立新公司恒通公司,且为恒通公司法人,自己应承担自己出资的责任,法院无理由让第三人中昆公司承担两位股东应承担的出资责任。
昨日,媒体获悉,中昆公司已经向有关单位递交材料,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届时媒体将继续关注。(文/ 记者赵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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