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有句话叫“仓廪实而知礼节”,还有句话叫“饱暖思淫欲”。有的人,生活富足之后,更懂得加强自身的修养,而有的人在富足之后便开始追求刺激,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而从事违法的行为。比如,下面这个案例中的王某。
张三30多岁,为某互联网公司的高管,互联网公司可是当今时代的香饽饽,又是高管的职位,张三可以说是年轻有为。但是,虽然张三表面是个青年才俊,但是私生活很混乱。某次,王某的朋友向其介绍了一位女子翠花,两人聊的很开心,在十一假期的时候,张三还约朱某到三亚游玩,当然是有条件的,吃住行费用由张三负责,并约定以3000元每晚的价格提供性服务。
但是,当两人相约到达三亚的酒店的时候,朱某却临时加价2000,由原来的每晚3000,加价到每晚5000。张三假装答应,但是表示事后一起付款,翠花见张三出手阔绰,肯定不会赖账,愉快地答应了。两人在三亚住了7天,张三给翠花出具了一份借条:今借到翠花现金3.5万元。但是张三只给了翠花2.1万元。翠花急了,直接拿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4万元。
首先,第一个问题,翠花所持的“借条”有无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翠花所持有的“借条”虽然名义上是借款,但是实际上是“嫖资”,而对于“嫖资”是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所以,翠花的起诉并无法律依据,即使翠花起诉的时候隐瞒了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法院基于形式审查,而进行了立案,如果在法庭的审理中,发现了张三和翠花的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自然翠花所谓的索要“欠款”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个问题:张三和翠花的行为如何定性?
“卖淫嫖娼”是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张三和翠花约定了价格并发生了性行为,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即使事后拒付上涨的嫖资,但是依然不影响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三个问题:张三的朋友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者主要是为卖淫女服务,多为卖淫女的朋友、同伙,甚至还可能是卖淫女的老公或者男朋友,并且主要以获利为目的。而介绍嫖娼者,主要为嫖客服务,多为嫖客的朋友、同学、同事等,并且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认定张三的朋友是否构成介绍卖淫,关键看张三的朋友到底是站的哪一边。
有句话叫“君子有财取之有道”,想要取得生活的面包,就需要靠自己的勤劳努力,去争取,而不是好逸恶劳,想通过“赚快钱”的形式从事违法行为,那么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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