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笔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此前引发舆论热议的“局长开车时接打电话,轧死4岁男童”事件日前有了新进展:
涉案的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江疆,已由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安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知情人士称,案发后,张江疆向死者家属赔偿了195万元(含保险理赔和个人赔偿),取得了家属谅解,“检察院九成以上会对张江疆免予起诉。”
目前,“张江疆或被免予起诉”这一消息,尚未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证实或证伪。
根据此前安义警方通报,2022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安义县商业大厦宿舍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48岁驾驶员张江疆驾车,与在小区通道上骑儿童三轮车的4岁男童刘某某发生碰撞,刘某某后经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经酒精、毒品含量检测,张江疆体内酒精含量为零,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
经警方事故责任认定,张江疆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根据上游新闻的报道,悲剧发生的原因,或在于张江疆开车时正在接打电话;轧到男童后,车被众人拦住,在众人帮助下抬起小汽车,才将小孩救出,送往医院抢救。
公开资料显示,张江疆自2019年3月6日起,担任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案发数日后,南昌晚报刊发报道称:记者在安义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版块里,已查询不到肇事人张某疆任职信息。
据了解,张某疆已被免去安义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此后一月有余,当地官方再没有公布案件进展。
近日,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公安机关最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张江疆赔偿了死者家属195万元后获得谅解,其中,保险公司理赔85万元,张江疆个人赔偿110万元。
该人士表示,目前,案件已侦查结束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他称,据其从安义官方人士处获得的消息,检察院“九成以上”将对张江疆免于起诉。
该人士认为,如检方确实对张江疆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或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争议:
一、“交通肇事罪”定性不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因此,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前提就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本案的事发地点,位于封闭小区铁门内4米左右。小区内的通道,并不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不具有公共属性,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张江疆作为一名驾驶员,明知道驾驶车辆时接打电话行驶在封闭的住宅小区内具有较高危险性,他仍盲目自信,采取放任而没有采取相应的避免措施,未能确保行车安全,最终致车辆碾压被害人,经救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开车打电话轧死4岁幼童,“免于起诉”于法无据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此案的量刑下限为“拘役”。
《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江疆在小区内一边开车、一边接打电话,致一名年仅4岁的幼童死亡,显然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等任何可以免于起诉的情节。
严惩凶手,才是对死者及死者家属最大的安慰,才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坚守。
希望安义检方能够严把审查关,避免以“不明不白的原因”,令年幼的死者死得不明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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