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日化砖家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最新办法来了!
近日,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2年8月17日—9月6日。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细化充实了《条例》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制度和规定,为基层药监执法部门开展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而此时《办法》的发布,对化妆品平台经营者、化妆品销售商家、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有了更加明确的划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提出了更加有针对性的有效监管措施。
首先,《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适用于《办法》的监管对象,即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化妆品平台经营者还是自建网站内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都将受到监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全面监管。
对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者,《办法》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今年以来,各大电商平台也在不断加大化妆品销售监管,尤其是在直播电商平台。
《办法》第十二条中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
其中,特别指出,平台经营者要留意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毕竟,近年来,化妆品产品虚假违规宣传也是药监局重点整治方面之一。
有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42亿,较2020年12月增长5968万,占网民整体的81.6%。
电商平台上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网购在消费者中的深层渗透化的基础上,化妆品质量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因此,网购化妆品产品来源、安全性如何无疑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一点早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就已提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三章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的风险控制中强调:
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产品。
特别是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要求停止经营或者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化妆品本年度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此举,无疑给品牌敲响警钟,一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他产品也将被公示,更加警醒品牌注重产品质量。
同时,《办法》还鼓励相关监管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活动的网络监测。
2021年10月,国家药监局宣布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网络销售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
毫无疑问,《办法》的出台,是对网络经营乱象的震慑,向所有境内从事化妆品电子商务和网络经营的主体敲响了警钟,给了化妆品网络监管有了新的指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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