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案例来自山西某农村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名字均为化名。
刘某,56岁,以务农为生,平日里好吃懒做,家里农活基本靠妻子经营。某日,刘某对妻子说,自己准备到县城女儿家中看看女儿。刘某上午9时从家中骑摩托出发,路程大约需要40分钟左右。走之前,刘某提前和女儿通电话,告诉女儿自己中午之前就到了。
刘某来到县城之后,并没有直接来到女儿家中,而是转向某城中村中,约卖淫女李某开房。考虑到自己会力不从心,刘某提前服用了某哥药物,李某对刘某服用药物的事情并不知情。过程中刘某在突然猝死。李某非常害怕,于是自己悄然离开。
后刘某女儿联系不到刘某,于是报警。后经尸检,刘某属药物过量导致猝死,如果及时抢救,有抢救过来的可能。
这个案例中,如何评价李某和张某的行为?
第一,李某的行为不涉嫌不作为犯罪。
所谓不作为犯罪,就是说对于当事人来说,本来应该做而且也可以做,但是没有做,导致不好结果的发生。但是不作为犯罪只涉及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在本案中,刘某约卖淫女开房,刘某的死亡和其事前服用药物有关,李某对刘某事前服用药物并不知情,所以,李某对刘某的死亡不应该负责任。而且,刘某猝死后,李某也没有及时救治的义务所在。
第二,李某的行为涉嫌违法。
犯罪和违法其实是有一定区别的。李某为了获取利益,从事卖淫活动,从法律上来说已经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李某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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