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变卖共同财产,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相信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当事人都不了解。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和学习一下,希望你能有所收获。
【情景案例】
陈某与江某于 2008 年5 月结婚。陈某经营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平常喜欢收藏古董字画。2015 年 12 月,陈某到外省参观学习,发现自己珍藏的一幅古画不见了。
经询问江某,得知江某已将该画以 1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陈某出差回来,得知此事十分生气,因为这幅古画的市价为 300 万元左右。陈某认为,古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单方面出售,遂找到李某要求撤销该交易。
请问:陈某的说法正确吗?
【杨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购置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进行处分时,应双方共同决定,维护家庭财产权益。
本案中,江某擅自将字画出售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李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因素。由于江某与李某的成交价格为 100 万元,而这幅古画的市场价格高出成交价的三倍,这种交易行为明显属于不公平交易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和江某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财产。
【杨律师提示与建议】
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一方擅自处置家庭大宗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权呢?建议如下:
(1)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财产。当事人应当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即视为放弃权利。
(2)为防止第三方恶意转售或转移财产,在起诉时可向法院申请查封该财产。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合同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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