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箱床是一种为了节省空间、扩大储物面积而设计的床。这种床通常由支架将床板与床体相连,将床板掀起,底下还有很大容量可以用来储存不常用的物品。之所以存放的物品平时用不到,是因为床板厚重,掀床板比较费事。
正是由于床板太重,因此在使用高箱床时一定要注意安全,确保床板掀起时已经完全固定,并且不能将头部完全伸到床箱里,否则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北京就曾经发生过一起高箱床引发的“命案”纠纷,一名中年男子被高箱床床板活活夹死,家属却起诉厂家索赔175万元。他们的诉求合理吗?
事情发生于一个早晨,这天张先生家里只有他与70多岁的老母亲。张先生因换季需要,将高箱床床板抬起,并把头伸进了高箱床床板与床体形成的三角区域内寻找换季床单。然而变故就发生在这时,不知为何,床板突然下降,直接压在张先生脖颈处。
人的脖子根本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张先生疼得立马出声,而他的老母亲闻讯赶来,却因为缺乏力气无法帮助儿子出来。张母只能赶紧拨打了110,并且请邻居过来帮忙。然而等到他们把张先生解救出来时,他已经因为长时间窒息而死亡。
由生到死,几乎就是一瞬间,张家人都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张先生的妻子认为,“杀害”丈夫的高箱床肯定存在质量问题,否则为何被固定的床板会突然下压呢?因此,她在咨询过律师后,一纸诉状将两家厂家同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1750807.6元(约175万元)。
厂家一方认为,张先生的妻子简直就是无理取闹。首先,张先生购买此高箱床是在七年前,而他们的质保时间却只有三年。既然家具本身已经超过了质保年限,就证明高箱床已经不再稳固,会发生质量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其次,厂家生产这种高箱床时,配备有专门的说明书,而说明书上画出了示意图,并明确指出,不可以从三角区域放置物品,然而张先生却以不安全的方式使用本家具。他身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预料到这样的行为会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但是却将自己置于危险中,因此他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最重要的是,张先生的妻子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理由要求赔偿,却无法对该产品质量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也就是通说“谁主张,谁举证”。
厂家提出的理由,看似完美无缺,但其实每一条都有漏洞。张先生妻子首先指出,虽然该家具的质保年限只有三年,但是超过质保年限却不意味着厂家不需要对问题商品负责。因为该家具的设计存在瑕疵,本身就具有安全隐患。即便张先生已经使用该商品七年,都没有产生问题,但却不能就此认为该商品的质量在一开始没有问题。因为张先生的死亡结果已经能够证明,家具是存在设计问题的。
第二点是关于家具说明书的问题。张先生的妻子指出,说明书上的警示不足以引起人的注意。像这种已经威胁到生命安全的使用方式,应当被明显标注在床体上,而不是与其它的注意事项写在一起。
第三点也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产品质量安全的举证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提供呢?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通常我们遇到了民事纠纷,应当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受到损害一方的损害结果;但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中,不需要分析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在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纠纷中,仅仅只有三种情形不需要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这三种免责情形的举证责任是由生产者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生产者无法证明自己的产品属于免责条款中的范畴,都需要负责。厂家不能以张先生妻子无法举证说明产品存在缺陷为由来免责,因为张先生的妻子不需要证明,反倒厂家需要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这两个厂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张先生在使用产品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以正常人的认知水平来看,他确实有疏忽的地方。因此,二审法院判定厂家需要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家属84万元。
在很多人看来,这一判决结果是无法理解的。其实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想,法律之所以将举证责任全部归结给生产者,是因为生产者、消费者对比来看,生产者明显处于强势的一方,而消费者既无举证条件,也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假如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还需要提供产品证明,那么对于专业技术过高的产品,消费者根本就无从下手查证,更别提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此,对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纠纷,应当把举证责任移交给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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