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驻马店。西平法院审理一起因共同饮酒后发生车祸导致伤残的纠纷案件。原告夏某飞与6人同桌饮酒,期间并无劝酒行为,夏某鹏离开后,夏某飞拉着5人又喝了一箱啤酒后才散场。几人提出送他回家,夏某飞拒绝后执意骑电摩离开,在路上摔倒身体多处受伤导致偏瘫,期间各项损失费用共82万,要求同桌几人承担30%的费用。因与其中3人不认识,夏某飞便将认识的3人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同桌饮酒者负有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同桌3人分别赔偿夏某飞各项损失41090元。
那么共同饮酒后发生事故,酒友是否需要担责,组织者和参与者有不同的义务
四种情况下需要担责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1.酒局的组织者、召集者有法定义务,保证参加者安全,该义务来自于《民法典》直接规定。
《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酒局的组织者,应该注意到每一个参加人的状况,对于有生命危险的,应该及时报警或者送医,否则造成后果,不仅要赔偿,还有可能坐牢。(如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案)
罗秉乾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喝酒,是酒局的组织者,有义务注意到每一个参加者的安全和健康。
李心草酒醉异常后,罗秉乾应该预计到李心草可能会出现生命危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过避免,有刑法上的过错。
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罗秉乾应该预计到李心草有可能出现人身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可能,就有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罗秉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照顾,也没有报警或者送医,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最终不幸发生,罗秉乾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
3.一起参加酒局,并相互认识,对同伴有救助义务,是基于共同饮酒事实。
(1)强迫性劝酒。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虽然被召集同一桌饮酒,但是并不相识,酒后即各自分开,一般没有救助义务。
5.该采取的正确措施
可以联系他的家人,让家人来接,或者送他回家,家里如果无人,那就留下人陪着,直到家里有人回来照顾他为止。
如果孤身一人,联系不到家人,又没有人留下来照顾他。最好的办法是打110,让警察将他带走,约束到酒醒,就不会有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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