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纪某某系x区x街道x社区居民,其在1992年撤村建居前在x社区拥有三块宅基地:x1街x十一巷6号64.5平方米、x2街x一巷17号112.36平方米、x1街十四巷1号662.9平方米,其中x1街十四巷1号宅基地位于x路拆迁范围内。
由于纪某某之前参军入伍,按照陈某合撤村建居后x居委2008年《x社区居委会宅基地分配方案》规定,其在x社区仅能分配36平方米宅基地,因纪某某拥有的宅地已超过36平方米,故即使拆除其拥有x1街十四巷1号后,按x居委会的相关规定不能分配宅基地。
而纪某某在要求拆除其地面建筑物补偿款基础上,另外提出要给予其拆迁宅基地补偿的不合理要求。
2、纪某某在拆迁期间多次向时任x路项目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x社区党支部书记纪某城、居委会主任即被告人纪某忠(纪某某的堂弟)反映,要求给予其拆迁宅基地补偿。2016年7月27日,拆迁领导小组要求由x居委讨论、提出一个解决方案。但当时尚无提及具体补偿数额,也未就此问题通过两委会讨论。
同年8月10日,被告人纪某忠在x路拆迁建设工程工作会议上直接提出“关于纪某某拆迁户的宅基地问题,最终经拆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参照陈某龙标准拨给x居委会78万元,用于补助x居委会解决纪某某退迁宅基地调整所需费用。
同月15日,被告人纪某忠在未经x居委两委会议讨论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交代工作人员以居委会、经联社的名义向x街道申请拨款78万元。同月26日,x街道将78万元拨付x居委会。
3、收到此款后,被告人纪某忠未按照之前居委会处理“陈某龙拆迁房模式”处置该款,于同年9月2日擅自交代居委会计纪某英开出支付凭证、直接签名审批同意,并交代居委出纳员纪某义提款78万元交给纪某某。此时,纪某城与其他两委成员才得知x居委会已收到x街道拨付78万元补助款并已直接支付纪某某的情况。现该款78万元尚未追回。
二、证据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纪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申请书、银行转账凭证、汕头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及x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文件、情况汇报、请示、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收款收据、支出单据、记账凭证;
公安机关户籍材料、监察部门到案经过、被告人纪某忠的供述及辨认、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意见
被告人纪某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纪某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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