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中国版“拜杜法案”的发展演化研究

0
分享至

摘 要

我国学习借鉴了美国“拜杜法案”,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授予项目承担单位,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本文梳理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属及其转化政策的演变过程,从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到归国家所有,再到国家授权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转化方式,取得的收益归单位,形成完整的中国版“拜杜法案”。但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探索并没有停止,还将继续。

引言

在2016年2月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谈及科技成果转化时提到:“美国搞过一个《拜杜法案》,这对美国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动作用,像这样的国际经验要好好研究。”2016年6月,央视财经频道播出的纪录片《创新之路》第六集通过采访比较系统地介绍了美国“拜杜法案”。借鉴美国“拜杜法案”,我国的《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规定,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持有,并支持其实施转化,即中国版“拜杜法案”。曾在多个场合有人问道,为什么美国“拜杜法案”取得了很辉煌的成就,而中国版“拜杜法案”至今成效仍一般?

据《创新之路》第六集介绍,“拜杜法案”是指由参议员博区·拜(Birch Bayh)和罗伯特·杜尔(Robert Dole)联合于1980年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提案获通过,即让大学、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能够享有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该法案出台后,技术发明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被极大地激发出来,成效显著:一是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短期内翻了十倍,而1978年仅为5%;二是大学申请专利的数量迅速地增加,专利许可活动活跃;三是大学通过专利许可得到了大量的经费,资助研发一些新的技术,由此开设了一些新的公司,形成良性循环。

“拜杜法案”之所以取得显著成效,是因为美国是以私营为主,许多大学是私立大学,联邦政府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授予受资助者,受资助者有足够的动力对其实施转化。而我国则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高校院所基本上是国有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授予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其转移转化仍然受制于国有资产的严格管理规定和保值增值要求,因而仍然动力不足,授权并没有解决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根本问题。

01

科技成果归属及其转化政策演变过程

1.1改革开放初期,财政资助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属单位

改革开放初期,仍延续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科技成果归全民所有[1]。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活力不足,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释放其活力[1][2]。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国务院发布)提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转让。由于当时《专利法》还没有施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没出台,这里的“技术”须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至多是技术诀窍,但还不能算作资产。既然是技术转让,那转让的客体应该是资产,即技术资产。

该《规定》规定:“执行国家或上级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除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应用外,完成单位还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单位;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这一规定将国家资助完成的科技成果授权单位转让,转让收入归单位,使科技成果全民所有与无偿使用脱钩[1]。该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使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专门知识迅速等应用于物质生产”,按现在的说法就是科技成果转化。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6号)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改变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无偿转让成果的做法”,即实行科技成果有偿转让;

二是“技术成果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议定,国家不加限制”,即采用协议定价方式,或市场化定价,没有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其实当时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三是“持有技术成果的单位可以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企业进行联营”,无论该成果是由财政的科学技术拨付、上级拨给的事业费完成的还是事业费以外经费投入完成的,都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进行转让或以技术入股方式转化。

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看,财政性资助取得的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单位可以自主进行转让,收入归单位,且科技人员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那个时候,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技成果从全民所有与单位所有权的分离,其根本目的是释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支持企业提高研发与转化能力。

1.2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

到上世纪90年代,国家陆续出台了科技计划管理办法[2]。在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

(1)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于1991年10月印发的《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攻关成果属国家所有。”同时规定,“鼓励研究成果的有偿转让”,“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办法还规定,“攻关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享有专利权的,必须及时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尽管攻关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属国家所有,但仍以单位名义申请专利。

(2)1992年5月29日,国家科委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92〕385号)对科技成果的归属及其转化也作出了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八六三’计划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科委积极鼓励和引导成果的转化、推广等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从转让收益中回收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继续研究和开发费的补充,单位留用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单位研究开发费和对‘八六三’计划研究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成果归国家所有,转化收益收归国家,但单位可以留用一部分,且要给予科研人员奖励。

从上述两个办法规定可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实行双轨管理:

一是科技成果管理,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按照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鉴定,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依照《专利法》申请专利,并可申请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入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归单位,并给予科研人员一定的奖励。从中还可看出,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由单位申请知识产权,表明科技成果所有权与知识产权分立[1]。

科技成果属国家所有,其实是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代行所有权,但政府部门没有动力和能力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相比,项目承担单位更熟悉科技成果,更有动力去转化科技成果,但这种优势却发挥不出来。很显然,这种科技成果权属政策是不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1.3科技部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提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落实该决定,科技部于2000年12月13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该意见提出:“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

这一规定,一是体现了中发〔1999〕14号文提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的精神,只有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落到项目承担单位,才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和保护;

二是调整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政策,即从“属国家所有”调整为“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

三是这一政策调整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逐步推进,可“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是“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科技成果仍属国家所有,即采用了“正面清单”管理方式。

据此,科技部修改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1)2001年1月20日,科技部出台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与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相比,该规定向前更进一步了,约定优先,如无约定归国家所有就“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此处“科技成果完成者”是指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即项目承担单位。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第六十二条规定:“计划课题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并规定,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表明,863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转化收入均归课题依托单位(即项目承担单位)。对比国科发计字〔92〕385号文规定,发生了以下两个变化:


一是“成果归国家所有”修改为“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是“国家从转让收益中回收一定比例的金额”修改为“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3)科技部于2001年10月31日印发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2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成果转让和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问题,应遵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就是落实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文规定的调整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对比《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也调整了科技成果的归属。

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是科技部根据中发〔1999〕14号文规定制定出台的,属于部门政策,却具有较大的突破性,是中国版“拜杜法案”的雏形,但不是以法案形式出现。

1.4国家将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第一条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并授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这是更进一步且相对完整的中国版“拜杜法案”,问题是,该规定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

与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文相比,国办发〔2002〕30号文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1)文件层级更高,内容更规范。一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科技部授权上升为国家授权;二是由科技部一家意志变成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的意志;三是文件名称由意见改为规定,规范性更强。

(2)将知识产权归属政策调整到位。即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从“逐步调整”到“国家授予”;二是从“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到“授予项目承担单位”。

(3)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三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既然国家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就有权“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此时,并不受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的影响,或者还没有将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为贯彻国办发〔2002〕30号文,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科技部于2003年6月1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该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财政投入数额巨大”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管理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

二是“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按国办发〔2002〕30号文和相关规定执行。即采用“正面清单”管理,不在“正面清单”的项目都是一般项目。

国办发〔2002〕30号文的授权是充分的,也是到位的,但问题是文件的层级不够高,还够不上“法案”。

1.5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并与实物资产实行一套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这就使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受到较大的制约,国办发〔2002〕30号文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难以有效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出台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变化并不大。例如,2006年7月31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第五十六条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也包括《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国科技发计〔2001〕429号)规定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

第五十七条规定:“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科技支撑计划是在原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的。该办法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国科技发计〔2001〕429号)相比变化不大,但因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部门规章,高校院所必须适用,其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较大的影响。

1.6不完整的法律授权条款

2007年1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即国办发〔2002〕3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上升为法律规范。但是国办发〔2002〕30号文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并没有写入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授予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却没有授予其实施转化,导致中国版“拜杜法案”不完整。其根本原因是财政部令第36号才实施一年多时间,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以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方式使用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以转让方式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将科技成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的审批管理,使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严重受阻[3]。

1.7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2013年扩大到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2014年7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1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提出“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即从经历3年多不断扩大的试点,就全面铺开了。

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院所,即上升为法律规范。直到2019年初,财政部以第100号令发布新修订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将科技成果资产管理与其他资产管理区别开来。之后,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文件,进一步扩大高校院所管理科技成果资产的自主权。从加“绑”到松“绑”,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4]。

从2011年到2015年,进行了为期4年的改革试点,从中关村推广到全国,并以法律固化下来。从2006年到2019年从科技成果纳入资产管理到调整为有区别的管理,为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从加“绑”到松“绑”,经历了13年的艰难探索。

02

完整的中国版“拜杜法案”

2.1法律规定

经历10年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2021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这一规定与国办发〔2002〕30号文第一条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由“正面清单”调整为“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清单”。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经历了整整19年时间。从2007年版不完整的授权条款到2021年版的完整条款,经历了整整14年时间。

2.2中国版“拜杜法案”的主要内容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融合了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既规定了五种转化方式,又授权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中国版“拜杜法案”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项目承担者在合理期限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或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二是该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施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可见,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才是完整的中国版“拜杜法案”。不过,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根本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将科技成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仍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高校院所因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仍然缩手缩脚,不敢大胆作为。

03

继续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

西南交通大学开启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摆脱将科技成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困境。《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提出,“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不过,部分赋权并没有完全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因为高校院所向科研人员赋予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仍然保留了部分所有权,所保留的部分所有权仍然受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

2021年6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提出“支持中央在川和省属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试点”。2022年3月21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印发的《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规定“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者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高校国资部门“不再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这实际上是回归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的状态,也是目前许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

其实,科技成果资产化有诸多障碍。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纳入国资管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始终没有解决好科技成果资产化问题[5],即如何将科技成果记入资产账户,是按研发费用记账还是以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等费用记账,或者以科技成果评估价值记账,无论以哪种方式记账,都是不准确的,都存在科技成果实际价值与记账价值差异比较大的问题。

二是何时将科技成果记入资产账问题,是科技成果完成并进行验收时,还是取得知识产权授权时?申请了知识产权但没有获得授权,是否该记账?从申请到授权,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一申请知识产权就记账,但没有获得授权,是否可以销账?

三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不确定性,导致科技成果的价值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即难以衡量,难以评估,也就难以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保障其保值增值。可见,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资产化,以按照实物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方式方法和制度流程,对科技成果资产进行管理,不仅不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反而会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这正是四川省和陕西省开展试点的意义所在。

四川省提出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试点”和陕西省实行的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实质上是去掉加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面的“紧箍咒”,真正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解“绑”。松“绑”只是调整“绑”的松紧度,“绑”在则束缚在。解“绑”则“绑”不存,回归其自然状态。其改革进程及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04

结语

改革开放之初,财政资金资助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受限制,但当时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活力不足,企业需求不旺,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很有限。当国家将财政资金资助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允许其转移转化,但受到国有资产严格监管的约束,即一手放权的效果被另一手加“绑”所抵消。国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进步法》进行松“绑”,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日益显著,但与美国“拜杜法案”的效果仍有一定的距离。

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松“绑”时间还不够长,其效果的呈现要有一个过程;二是“绑”依然存在,四川省和陕西省的改革就是试图解除这个“绑”。如果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刚性约束,高校院所就可以不受约束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才有可能达到美国“拜杜法案”的效果。

只有将科技成果资产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脱钩,按照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管理,才能根本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

本文梳理利用财政资金资助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属及其转化政策的演变过程,经过艰苦卓绝的探索,似乎又回到了原点。虽然探索过程艰苦曲折,但却是很有意义的。通过长达近40年的艰苦探索,进一步认清了科研规律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只有尊重规律,顺应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把事情办好。

参考文献

[1]肖尤丹,刘鑫.我国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历史逻辑—从所有制、科技成果所有权到知识产权[J].政策与管理研究,2021(4).

[2]丁辉.政府科技管理沿革与启示[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

[3]吴寿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9.

[4]吴寿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20.

[5]科学技术部人才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务[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0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文章刊发于《竞争情报》杂志2022年第4期。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编辑邮箱:sciencepie@126.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三思派
三思派
专注科技创新的新媒体
2528文章数 3579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