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孙女士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房时发现房屋层高与合同上有差异,“矮”了5厘米,于是她向开发商提出了赔偿要求。
孙女士是在2018年3月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2.95米,而且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即按实际面积误差比例多退少补。但是,孙女士在2020年1月去收房子的时候,却发现房屋实际层高只有2.9米,比合同约定缩水了5厘米,误差比例约为1.695%。
孙女士觉得很愤怒,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随后向崇川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层高误差比例的购房款70556.05元。那么,孙女士能成功退回这笔差价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明确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而房屋层高与实际不相符,显然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孙女士完全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孙女士所购房屋层高误差比例为1.695%,而且合同也有明确约定,开发商理应对孙女士进行差价退还。
崇川法院受理孙女士的诉讼后,遂判决开发商退还孙女士房屋差价70556.05元,但开发商对于一审判决不服便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该栋楼共有61户业主,都遇到与孙女士相同的问题,大家就涉及层高问题共同提起诉讼,金额共计647万多元。目前,开发商已全部主动履行完毕。
买房是大事,房屋层高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购房人的使用及居住感受,开发商如果违约,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购房者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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