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最高法在裁判中指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例如,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依法作出、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前或者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实施违法强拆行为,明显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被征收人尚未来得及“配合签约搬迁”房屋就被拆了,那么奖励金的损失被列入行政赔偿之中显然有其合理性。
在棚户区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遭违法强拆意味着案件很可能由征收补偿转入行政赔偿程序。那么,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只赔“直接损失”的前提下,搬迁奖励金能否成为赔偿的一部分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为您详细解读。
实践中,奖励金所奖励的主要是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及时签约、配合搬迁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被征收人在限定期限内积极配合,才有资格领取这笔奖励金。因此,对未在签约期限内配合签约的被征收人而言,奖励金并非其“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所能获得的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情节是较为严重的,此时在赔偿房屋损失基础上依据涉案项目的补偿方案增加一定比例的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引导征收方依法实施征收行为,也是对征收方违法强拆行为的一种惩戒。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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