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3日讯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为民办实事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济宁市实际,确定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由原来的80%、70%、55%分别提高到85%、75%、60%。
降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400元、800元。
降低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省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降低10%,与职工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一致。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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