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一男子因朋友嫁女,遂帮忙燃放鞭炮,不料,被鞭炮炸伤,事后,朋友称其并未委托男子帮忙,不应担责,于是,男子将朋友告上法院,索赔33万余元。
康某1和康某2是相交多年的哥们儿,事发当日,正好是康某1的嫁女之日,作为朋友的康某2也分外高兴,便想着给朋友康某1帮忙,尽点绵薄之力。
中午12时许,迎亲队伍即将到达时,康某2等一行人作为鞭炮点燃的“幕后使者”,负责点燃烟花。然而,康某2将礼炮点燃的瞬间,礼炮并未升空,而是就地发生爆炸,康某2来不及躲闪,导致其被礼炮炸伤右眼。
事发后,康某2立即前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事故造成康某2右眼眼球破裂伤,先后做了三次手术。经鉴定,康某2之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因康某2左眼曾受过伤,所以,此次事故后,康某2双目失明。
康某2认为,如果不是帮康某1放鞭炮,自己的右眼就不会失明,因此,康某1需要对此负责。
于是,康某2将康某1告上法院,请求康某1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37662.28元。【#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康某1甚是郁闷,好好地嫁女的日子,摊上这么一档子事,康某1辩称:首先,在自己的婚礼义务帮忙名单中,并没有康某2,更没有安排康某2放礼炮,康某1出于人道,在事故发生后,已主动承担康某2的医疗费用,已对其仁至义尽。其次,康某2明知自己左眼残疾,明知放炮具有一定危险性,而勉强为之,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事故后果。
另外,本案应为产品责任纠纷,应追加花炮厂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康某2的相应经济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康某1在办理嫁女喜事中,康某2义务帮忙,为其施放礼炮,造成自身眼睛受伤。在此期间,康某2作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康某1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康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左眼之前有残疾,但其并未能够量力而行,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故该损失情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康某1一次性赔偿康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5263.2元,康某2自行承担30584.8元;案件受理费1909元,由被告康某1承担。一审过后,康某1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期间,康某2辩称,在康某1嫁女当天,给康某1帮忙是情理之中,康某1并没有明确拒绝康某2的帮工。至于康某1与生产商、经销商之间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康某1应在康某2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主张。注意,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康某2因燃放鞭炮受到的损害,康某1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条明确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还特意指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康某1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明确拒绝康某2燃放鞭炮的事实成立。相反,康某2作为康某1的朋友、邻居,为康某1操办婚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工,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
即使康某1未安排康某2从事相关的具体工作,在康某2去放炮时,双方便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最终,二审法院亦驳回康某1的上诉请求,并建议康某1如果鞭炮有质量问题,康某1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鞭炮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追偿。但康某1就是个较真的主儿,康某1依旧认为,康某1作为被帮工人,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康某2承担的是适当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而且,在一审诉讼以前,康某1已经承担4万余元的医药费,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二审过后,康某1便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但山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康某1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于是驳回康某1的全部诉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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