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李先生两年前入职了一家从事大宗贸易工作的公司,业务全湖南省前五,一路做到了副总的位置。可近期公司却让副总变为职场新丁,降级使用,李先生不接受,后被以不配合公司管理为由辞退,还不返还替公司垫付的40万资金。
公司负责人还表示:我认为他这个不是垫资,是他自愿的。
那么,本案中公司变相辞退李先生的行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李先生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该贸易公司将李先生从副总变为职场新丁,降级使用,后以不配合公司管理为由辞退,不属于上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辞退员工,贸易公司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李先生替公司垫付的40万资金,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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