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坚决维护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广大居民群众应严格遵守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对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第十二师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二)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三)拒不扫码登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办公区等场所,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的;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
(五)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的;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七)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组织人员聚集性活动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九)违反规定擅自经营。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十)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的;
(十一)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
(十二)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
(十五)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及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第十二师公安局
2022年8月11日
来源:今日十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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