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是一种经济、方便的住房方式,合租者可以分担租费,如果相处友好,还可以多一个共同相处的朋友。平时室友之间互相帮助,偶尔有时候聚会,给枯燥乏味的打工生活增添一丝调剂。
不过合租虽好,租客也需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防范。尤其是现今流行的异性合租,陌生男女同处一室,毕竟男女有别,需要保持恰当的距离,若是距离过近,可能会引发意外和悲剧。如北京发生的一起强J案例:
家住陕西的19岁女孩小丽为了打工贴补家用,千里迢迢奔赴首都北京,成为北漂打工人中的一员。众所周知,在北京这种寸土寸金之地,租金也是拦在打工人中间的一座大山。为了节省租金,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非常流行合租。
小丽便找到了一处合租地,只不过室友却是个90后男生小汪,因为想要租到便宜又合适的合租房,实在是不太容易,于是她将合租室友的条件放宽,最终终于找到了心仪的住处。
小丽和小汪共同居住后,相处十分融洽。由于小汪年龄较大,小丽还称呼他“汪哥”,而小汪经常在生活上帮助她。久而久之,小汪对小丽产生了爱慕之心,不过“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小丽却对同租室友并不感冒,她仅仅只是拿小汪当朋友看待。
小汪以为,只要自己多加把劲,最终肯定能抱得美人归。不过事实证明,“日有所思夜有所梦”,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爱慕之心时,很容易因为感情而失去理智。2021年3月1日晚上,由于小丽升职加薪,为了庆祝此事,小汪和小丽商量一起吃火锅,两人去超市买了各种食材,还顺带着买了一提啤酒。
当然,这提啤酒是小汪买的,他其实存了一些绮丽的念想,想着如果两人喝得半醉,说不定能趁机提升一下感情,如果能“生米煮成熟饭”就更美好了。然而,他的想法其实很危险,因为酒后乱X其实也属于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妇女在清醒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发生关系,那么男子趁着妇女喝醉,对其实施X侵害,就属于强J罪。
小汪法律意识淡薄,且道德缺失,所以丝毫没有考虑小丽的意愿,直接将其灌醉了。他当时想的是:小丽都同意与他一起饮酒了,而且还喝醉了酒,这种态度就是“半推半就”,心里已经愿意了只是不好意思表达罢了。
因此,他基于这样的想法,将小丽抱入房间实施了X 侵。在中途的时候,小丽清醒过来,非常强烈地挣扎,然而半醉状态的小汪又自以为是地认为,小丽这种软绵绵地抗拒并不是在表达拒绝的意思,反而是为了增加一些乐趣,所以他不顾小丽的反抗,继续施加侵害。其实小丽之所以没力气,是因为她当时喝醉了酒,反抗力自然而然地降低。正是由于小汪本身不正经,所以他看谁都不正经,总是曲解别人的意思。
事后,小丽哭着骂了他一顿,并当着他的面拿出手机报了警。小汪感到很抱歉,不断地道歉,希望她能原谅自己。警方到达了现场将其抓捕归案后,小汪如实供述了所有罪行,且供述内容与小丽所言基本吻合。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小汪确实触犯了强J罪,因为事实根本不是如他所说小丽的态度是“半推半就”。我们不能因为小丽答应和小汪喝酒,就揣测她是不是有发生关系的意图或想法。因为事实上,男女之间不只是有情侣一种关系,普通朋友也可以一起喝酒。如果以小丽喝醉这一原因来否定小汪强J的事实,那么跟受害者有罪论又有什么区别呢?
在确定罪行的同时,小汪也有减轻罪责的自首情节,虽然他没有主动投案,但是在得知小丽报警后,他并未离开现场,而是静静地在现场等待警方到达并对其实施抓捕,在公安机关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成立自首。最终,法院判处小汪三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条:《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这一案例给人们以警示,在异性合租时,双方要妥善处理关系,除了真的想发展恋情以外,最好能够保持适当距离,尤其是女性处于弱势一方,要保护好自我,比如在睡觉、洗澡、换衣服等私密活动时,记得落门锁;不要轻易地饮酒、醉酒;可以随身携带一些防护用具。最重要的是,在女性意识到同居的男室友可能存有歹心时,一定要尽快结束合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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