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有云:“人当思渐虑远,防于未然,则忧患之事不得近。”居安思危应该成为一种常态,对于任何人而言都要心存防范之心,毕竟世界上有好人也有坏人,一旦遇到坏人,如果不加以防范,很容易就会酿成悲剧。
8年前,宁夏就发生了一桩,女司机太美,引发男乘客作恶的伦理悲剧。20岁出头的女司机小贺,在接客时被大学生小汪所迷惑,以为对方只是一个人畜无害的大学生。殊不知,小汪见小贺长得太漂亮,于是恶向胆边生,偷偷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匕首。
2014年5月,宁夏银川市警方接到了一通报警电话,一个年轻的女性向民警声泪俱下的控诉,自己遭受了侵犯。这个年轻的女性就是小贺,她是银川市的私家车司机。小贺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父母供她读书上学。
可小贺却对上学不感兴趣,高中毕业后考上了一所专科,并在大学里拿到了驾照。大专毕业后的小贺一直找不到工作,后来发现开车拉客很赚钱,便找父母借了一笔钱,又贷款了一部分,买了一辆比较便宜的小轿车。
当时虽然已经出现了各种拉客平台,但小贺认为通过平台拉客赚的钱太少,而且还很麻烦,于是她干脆自己一个人跑私家车,价格比出租车便宜,但因为没有中间商,她自己赚的也不少。
作为银川当地人,小贺对这座城市非常熟悉,也知道哪里的客源比较多。她平时经常在西夏区的一个大学城附近转悠,有很多大学生出行都需要车,而她的车便宜,所以受到了不少学生的青睐。
但在2014年5月的某一天,小贺却遇到了一个不一样的乘客。18岁的小汪刚刚进入大学,虽然看起来人畜无害,但他可不是一个单纯的大学生,早在2013年7月,小汪就迫害过多名妇女,对他们实施抢劫和侵犯。
而这些经历,让他越来越大胆,在坐上小贺的车后,小汪惊讶地发现小贺竟然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大美女。在当今社会,女司机并不少,但大多是上了年纪,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像小汪这样的美女司机,简直就是凤毛麟角。
内心暗自兴奋的小汪表现得却非常镇静,他特意改变了目的地,让小贺被车往偏僻的地方开。等到了目的地后,小贺惊讶地发现这里竟然是一处郊外。可还没等她反应过来,就看到小汪掏出了一把匕首,抵在小贺的腰间。
小贺顿时明白,自己遇到了抢劫的,她立刻表示自己把所有值钱的东西都给小汪,只求小汪不要伤害自己。可小汪却说自己不是劫财而是劫色,原来他看上了小贺的容貌和身体。虽然小贺百般不愿,但在生命面前,她只能屈服。
事后小汪还强制性要求小贺把联系方式给他,说自己以后有机会再搭小贺的车。殊不知,正是因为这一行为,让他在警方面前彻底暴露。惨遭侵害的小贺事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并告诉警方自己留了犯罪嫌疑人小汪的电话号码。
警方让小贺通过电话加上小汪的微信,然后主动邀请小汪见面,来一个引蛇出洞。色迷心窍的小汪不知道是陷阱,果然主动献身。而埋伏好的民警直接就将其抓获,派出所里的小汪说出了自己作案的经历。
此时警方才得知,原来除了小贺之外,竟然还有6名女子受害,只不过因为顾及颜面,这6个受害人最终没有选择报警,以至于小汪一直逍遥法外。好在经过这起事件后,小汪终于落网,小贺也能够释怀一些。
不过即便小汪被带到了派出所,也丝毫不担心自己的遭遇。他还对着派出所的民警叫嚣,声称自己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负责任。对此警方却表示,并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小汪到底满没满18岁,还需要调查确定。
警方一番调查后发现,小汪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96年4月,也就是说他其实已经满了18岁,是一个成年人,应该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事实上就算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要视情况而定。
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真正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满了16周岁,就需要对所有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很显然,小汪刚满18岁,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他无法逃避法律对他的制裁。
持刀抢劫,逼迫小贺与其发生关系,小汪的行为先后构成了抢劫罪和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qj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抢劫罪和QJ罪量刑标准相同,同样是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最高死刑为区分。
鉴于小汪同时构成了两项罪名,虽然都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导致他人伤亡,但数罪并罚之下,也有可能判处小汪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正所谓“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就算是生活在安定和谐的社会,也不能没有危机感。要时刻保持防范之心,做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如果小贺心存防范,即使小汪带着匕首利器也不会轻易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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