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鄂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鄂城大队对鄂城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这也是该市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出的首张罚单。
8月5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鄂黄大桥连接线路段,一辆涉嫌超限超载的重型罐式货车被交通执法人员发现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5.50吨,超限24.50吨。鄂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鄂城大队运输安全监管中队依据“一超四罚”的规定决定进一步立案调查。
经调查,货车驾驶员吕某系一名个体货物运输经营者,主要在城区从事建筑材料运输。8月5日上午,吕某在城区某建材公司超限装载了一车散装混凝土,计划送到城区某建筑公司在建工地。该建材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不得超限装载货物”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超限装载货物,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鄂城大队对该建材公司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下一步,鄂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鄂城大队将严格按照省、市、区货运源头管理办法要求,加大对港口码头、货运站场、货源单位等重点货物装载源头的执法巡查力度,切实履行源头治超管理职责,把车辆超限超载风险直接控制在货物装载源头,最大限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危害公路行为,确保辖区公路交通设施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赵威、周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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