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关查验进口的日本食品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低报价格走私日本食品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甲公司多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日本食品等货物,共计12票,涉及货物共计完税价格人民币2764493元,应缴税款人民币765293.24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55209.33元。该案被刑事立案,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对甲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转回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没收走私货物,因有关货物已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921900.74元。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评析:
1、该案偷逃税额25.5万,刚刚超过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起刑点(20万)。检察院作出的应该是“罪轻不诉”,所以转回海关行政处理。
2、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涉及货物共计完税价格人民币2764493元(270.6万),应缴税款人民币765293.24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55209.33元;可以测算出低报了921900.74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第九条(三)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4、在如何适用上述规定,在实践历来有争议。观点一认为,涉及走私的货物全部没收,不理会低报的幅度;观点二认为,申报的部分是合法的,只有低报的部分才是违法的,所以没收及追缴应限于低报的部分。本律师认为,本案处理是非常精准的、理性的。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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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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