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广州某公司员工石某,下班后线上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身亡。
报道显示,事发当天,石某下班回家后,继续通过聊天软件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沟通的时间是19时22分。
19时40分左右,石某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不治。
截至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工作群里,有关工作内容的沟通仍在继续。
痛定思痛后,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赔偿,收到的却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田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当地社保局告上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既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诉讼请求。
不仅仅是普通打工人,法官也曾遭遇同样的工伤认定困境。
几年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将工作案卷带回家处理。加班至凌晨后,杨法官第二天清晨六点起床,继续整理案件材料、写案卷判决。七点,他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不幸抢救无效死亡。
杨法官家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样遭到了当地社保局的“不予认定”的答复。
法院判决 :视同工伤,应予赔偿
尽管过程波折,好在两个案件的终审法院都与“打工人”站在一起,做出了相似判决——
职工下班后为了单位利益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这两起工伤认定争议中,法院和人社部门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认知分歧。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于2003年,彼时互联网和便携电子通讯设备尚未大规模普及,其制定主要针对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能够满足当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
而随着科技和经济发展,就业与用工形式出现了法律预料之外的新变化。
近年来,居家办公和远程办公日渐兴起,“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工作岗位”与“生活场景”的区别不再泾渭分明。
下班之后仍要处理工作事务成为“新型打工人”的生活常态——临时弹出的视频会议邀请、睡梦中被一个电话叫起来修改工作方案、甲方突发奇想反馈过来的设计要求……或者像石先生一样,线上处理群聊中的工作信息。
这些情形,都属于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所作的扩大化解释:“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形。
两起案件中,终审法院作出相似的判决,也是基于上述考虑。
工伤保险制度立制宗旨:倾斜保护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其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采取倾斜保护,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立制宗旨。
虽然法条字面要求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工伤认定要件,但实践中,工伤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行为”以及“工作原因”四个要素。
法院裁判时,并未拘泥于法条的字面意义,而是结合一般社会经验、社会情理以及立法宗旨,做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判决。
优先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停留在空泛地理论阶段,更应成为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法规时的最高价值判断标杆。
法度观点:社会各方应尽快形成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新共识
关于本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刘烨律师向“法度研究院”表示:
《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认定虽然限定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随着工作环境、工作形式、工作强度的变化,尤其是线上办公软件的广泛运用,工作场景被广泛延伸。受疫情影响,一些单位也在推行居家办公等新型工作方式,如果机械适用工伤认定标准反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实践中,(视同)工伤认定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受伤害的原因等多方面因素,正确把握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例的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获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另外,工伤认定标准“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建议企业在规范用工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人身意外等商业保险,提升员工保障水平。
目前有关工伤认定争议的判定,更多仍仰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工伤保险条例》牵扯到多方主体,包括企业、劳动者、人社部门以及司法机关。
在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居家线上加班成为工作新常态的情况下,若想降低司法成本,减少诉讼负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方应尽快就新就业形势下的工伤认定标准达成共识。
若要真正破解劳动者工伤认定困境,立法部门亟需与时俱进地明确符合当代工作特点的工伤认定标准,扭转部分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标准”的机械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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