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日讯,近日赣州市财政局发布一处关于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赣市财购处字〔2022〕8号
经了解,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参加了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传染病重症大楼气动物流系统项目(项目编号:JDGR2021-GZ-G027)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因自身行为拒签合同,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财政局对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00.00元)。请凭缴款码 36070122000763485047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户名和开户行:江西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79710126200033156)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公开信息显示: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某区9号7房,法人代表李某东,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Ⅰ类、II类、日用品、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机电设备、装饰材料、塑料制品、化工产品、消毒用品;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生产医疗器械Ⅰ类;生产、分装消毒剂(仅限疫情期间生活保障);生产、分装消毒器械(压力蒸汽灭菌器;等离子体灭菌器;电热消毒柜;静电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器;其他消毒器械(过氧乙酸、邻苯二甲醛);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BD试纸、BD包、空腔负载过程挑战装置);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空腔负载过程挑战装置);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空腔负载过程挑战装置;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用于等离子体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专业承包;药房自动化;智能物流传输系统;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消毒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多方查证获悉,该企业动产抵押1起,司法案件因劳动争议案由被起诉4起,司法案件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被起诉3起,司法案件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由被起诉2起,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5起。
信息来源: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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