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来看,《规定》共计7章、85条,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新规》作为目前3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顶层制度,统筹考虑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
01
对资管规定进行全方位升级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性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需修订完善。
为落实“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梳理保险资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规定中的滞后、缺位等内容的同时,统筹考虑未来一段时期保险资管公司的发展方向,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与此同时,此次《规定》体现了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不仅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此外,新规还坚持从严监管导向,明确违规情形,完善监管手段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和惩处力度。
02
着重强调公司治理
具体来看,《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原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五是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机构监管质效。
03
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
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
此次《规定》的修订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具体来看:
一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明确机构功能定位。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制度空间。在业务范围上,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的表述,促进多元化发展。
二是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长期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权。要求股东须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直接干预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加强关键人员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梳理符合保险资管公司特色和发展需要的高管范围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从严加强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管理。同时,将近年来实施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监管实践通过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确,推动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四是坚持市场化导向,优化业务经营规则。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基本规则,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列明“负面清单”,比如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压实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职责。
五是丰富监管工具手段,全面提升监管质效。《规定》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在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保险资管公司是我国资管行业重要的参与者,在险资投资方面占据主导地位。《规则》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体现了市场化、专业化的改革方向;同时,坚持严控风险,有助于推动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规定》的发布,一方面,有利于保险资管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推动其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保险资管公司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活水”。
2003年以来,我国共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目前已超20万亿元。根据保险资管业协会披露的数据,2021年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资产中险资(系统内+第三方)占比约84%,管理业外资金规模稳步提升。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的持续推进,预计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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