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往往通过高薪来offer吸引求职者,但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却按远低于offer的底薪+绩效工资的方式约定工资,并说明底薪+绩效才可以达到offer承诺的薪资水平。这样的薪资结构约定,其实是公司为以后的降薪留后路。
更糟糕的情况是,劳动者被高薪offer画饼套路所迷惑,按此薪资结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甚至还可以将转正后的工资下调至比试用期领取的工资还低,对劳动者进行PUA。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但由于劳动合同约定了一个非常低的底薪,只要在试用期不低于底薪的80%,转正工资不低于底薪,就不属于违法。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与offer承诺不符的情况,应当马上提出异议并可以要求公司按offer的承诺约定薪资。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拒签。劳动者就要考虑清楚这份工作是否值得,否则,一旦签订则等于同意对薪资结构的调整,后续被降薪的时候劳动者可能难以按offer的承诺主张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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