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31日9时许,陈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大路5KM+300m处调头时,与后方来车由刘某驾驶大型客车(搭乘郭某、杨某)相撞,造成郭某、杨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南溪公安交警调查,事故起因为陈某驾驶车辆掉头时,因观察不当,与后方的大型客车相撞。由于陈某驾驶机动车调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故陈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宜宾交警提醒:驾驶车辆转弯或掉头时,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掉头或转弯。
来源:@南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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