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不义必自毙”,世界上很多作恶多端的人自食苦果,他们给别人带来痛苦,最终痛苦也追随他们而去。比如在1991年,河南修武县曾发生过一起悬疑凶杀案,警方花费25年时间和精力破案,最终凶手是如何被找到的?他的结局如何呢?
事情发生在1991年5月23日。这一天,一位31岁的中学女教师小敏带着4岁的儿子小曹去县城抓药,结果直到晚上八点多都没有回家。丈夫曹某心急如焚,立马和弟弟曹小二出门寻找。结果两人在县城至家中的途中,发现了一个不起眼的机井。当曹小二用手电筒照机井里面时,吓得呆坐在井旁。
机井里赫然蜷缩着小曹的尸体。
他们赶快报了警。当警方赶到之后,先是将小曹尸首打捞出来,曹某正抱着孩子嚎啕大哭,警方又发现,在小曹尸首的下面,还掩藏着一具全裸女尸。经过曹某的辨认,确认了女尸属于其妻小敏的。他们母子二人死得非常惨烈,凶手直接用硬物击打两人,导致他们俩死亡。令人发指的是,小敏死后还遭到了凶手的侵犯。
如此严重而恶劣,让在场所有办案人员的心揪紧了。他们知道,一定要尽快抓到凶手,不能让他继续为非作歹。于是他们立刻调查了案发现场,有了新的发现。在机井旁边,他们找到了一条疑似拖拽死者的痕迹,通过这条痕迹,他们锁定了第一案发现场——麦田。这里的麦子杂乱无章,很明显有缠斗、抵抗的痕迹。
既然有拖拽痕迹,而且两名死者有外伤,那么在拖拽过程中应当有血迹或者凶手的生物痕迹滴落,但是现场明显被破坏过,这说明对方可能是一个犯案老手,懂得“打扫”案发现场,说不定他以前还有案底。不过也正因为凶手狡猾,他们最终只找到了一种确切的证据——残留在死者体内的有关于凶手的体液。
调查完现场之后,办案人员走访了死者的亲属以及附近居民来获得更多线索。首先是小敏的丈夫曹某以及其父亲,他们俩回忆,在5月23日时,小敏说要带着生病的儿子去县城抓药,他们俩是中午12点出发的,预计下午3点钟回家。随后,办案人员又根据抓药这一点,走访了他们提到的某大药房进行求证,店员却并没有关于这对母子的印象。附近店铺的老板和店员同样也没有见过他们。这说明,他们俩很有可能根本就没到县城的集市,在去集市的路上就遇害了。
根据小敏、4岁儿子的身高,他们大致计算出,根据母子两人的步速,从家走到集市大概需要15分钟的时间。这说明,他们应该是在中午12:00-12:15遇害的。根据这个时间段,他们又走访了附近居民了解情况,得到了新的线索。在附近居住并干活的农妇张大姐说,她曾经在12:00左右看到一个“光头”在机井附近徘徊许久。
光头?难道是监狱中的犯人吗?如果是刚从监狱中出来的犯人,这样就能对得上信息了。因为此前他们还怀疑,犯案人心思缜密,极有可能曾有过作案前科。于是他们去监狱进行了调查,却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原来就在案发那天上午,1公里外监狱内的劳改犯曾经来麦田劳动改造。他们从早上八点一直干到中午十二点,收工后就回监狱了。监狱内负责人表示,40名出去劳改的犯人全都归位了,并没有出现未到位的情况。
虽然他们12:00就回了监狱,看样子好像不具备作案时间,不过警方在对劳改犯进行调查时,意外发现其中一名犯人曾某的衣服上有血迹。于是他们立马将这处血迹与死者血迹进行比对,证实这两处血迹属于一种血型。不过即便属于一种血型,也不意味着曾某就是凶手。他们经过多次询问后,都没有得到结果,曾某始终不承认他犯案。
在90年代初,DNA检测技术还未广泛运用至刑侦探案中,因此即便他们有凶犯体液可以提取DNA,对案件侦破也没有什么用。不过办案人员还是留了个心眼,他们将这次勘察的所有证据都封存了起来,只待有一天能够利用这些证据将凶手绳之以法。
不得不说,办案人员是非常有远见的,他们保留下来的凶手体液,真的成为了至关重要的罪证。此后,警方一直没有放弃对本案的探索,直到2016年,这时我国DNA检测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警方在翻看旧案时有了新的发现。
商丘75岁的史老汉在1991年时曾去过修武县,他的DNA与凶手DNA非常相似,但是并不是吻合的。技术人员称,出现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因为凶手是史老汉的亲属。于是他们又对史老汉三位儿子的DNA做了对比,但是全都与凶手DNA不吻合。
不过这时,史老汉的邻居提供了另一条线索,原来史老汉之所以在1991年去修武县,是因为他大儿子刚刚出狱。提起这位大儿子,村民们多有鄙视,大儿子史某简直就是个败类,曾因为QJ罪被关入狱,结果出狱后没多久又去偷人家的摩托,再次入狱。可能因为作恶太多,在2006年时,史某就因为癌症去世了。
从诸多线索来看,这位已经去世的史某,与凶手很多特点都相像,比如他曾在1989年出狱,一直在修武县内居无定所,是个流浪人员;他曾经犯过QJ罪,不排除有再犯可能;他是个惯犯,很有可能具有处理现场的能力。当年的老刑警一拍大腿,纷纷表示:只要做个DNA,就能辨别是非!
在征得了家属同意后,他们“开棺验尸”,很快检查结果就出来了,25年前杀害两名死者、侵犯小敏的人正是史某。如果他此时还在世的话,将会涉嫌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或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案发时距离现在已经比较久远,有些材料上显示,小敏先被侵犯后被杀害,有些显示她先被杀害后被侵犯。根据两种犯罪情节的先后顺序,史某可能触犯侮辱尸体罪或QJ罪,这里以侮辱尸体罪为准)不过,因为他已经死亡,所以不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史某的罪行被公之于众,小敏的家属也终于可以安心。“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有人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可是正义如果一直沉在谷底不被发掘,比迟到更让人意难平。即便案件过去这么久,但是真相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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