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就是中元节了
能不能烧包?
不能在哪里烧?
被发现了会怎么样?
一系列的问题让大家很茫然
下面就来看看各县(市)发布的通告吧
文山市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元节期间
严禁在城区内焚烧纸钱等祭祀用品的通告
为保护城市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破除祭祀陋习,巩固全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引导广大市民绿色祭祀,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市建成区在传统祭祀节日中元节(俗称“七月半”)期间禁止焚烧纸钱、冥物等祭祀用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东至环东路、西至环西路、南至职教园区206线、北至景尚中学、凤凰苑、樱花山谷小区沿线以内)主次干道、健康步道、公园、广场、绿地、工地、湖边、河边等公共区域开展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
二、禁止在城市街道、绿地、花园、广场及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香蜡纸钱等祭祀用品。
三、广大市民要文明祭祀、绿色祭祀、安全祭祀,提倡使用鲜花、电子香烛、家庭追思会等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倡导文明新风尚,争做文明好市民。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做文明祭祀的先行者,带头移风易俗。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公共场所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阻挠、妨碍、侮辱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有违反本通告的将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义务。
举报投诉方式:0876-110(市公安局);
0876-2137937(市城乡综合执法局);
0876-2182756(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特此通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6日
砚山县
关于中元节期间严禁在城区内
焚烧纸钱、冥物等祭祀品的通告
全体市民: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倡导文明祭祀、树立文明新风,持续巩固提升我县创文创卫成果,确保传统祭祀日(农历七月十四至七月十六日,俗称“七月半”)期间“文明祭祀、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区影响县容县貌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破除陋习、文明祭祀
全县人民群众要以文明、环保、节约、低碳的方式进行祭祀,对于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严格抵制和劝导。提倡鲜花祭祀、网上祭祀、公祭悼念、家庭追思等现代化祭祀方式代替传统实物祭祀,不盲目攀比,讲排场、摆阔气,破除焚烧纸钱等陈规陋习,以现代化文明的方式表达中华民族慎终追远的情感。
二、遵规依规,令行禁止
中元节期间(2022年8月11日至8月13日),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城郊结合部(东至城脚、南至狮子山、西至大外革高速路桥脚、北至布标收费站),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禁止占用县城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强化执纪,严肃追责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有违反本通告的将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四、全民监督,移风易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义务。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综合执法局:0876-3136669;
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0876-3122650;
江那镇人民政府:0876-312202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马关县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
农历“七月半”中元节
文明祭祀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马关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马关县城区2022年农历“七月半”中元节期间祭祀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倡和推广“网上祭祀、鲜花祭祀、家庭追思、时空信箱、祭祀墙”等形式的祭祖活动,每个人都要主动制止和纠正不文明祭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要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群众告别旧俗,减少污染,文明祭祖。
二、中元节期间,严禁在城市道路主干道、公园和广场焚烧香蜡纸、纸钱等祭祀品。
三、对在城市道路主干道、公园和广场焚烧香蜡纸、纸钱等祭祀品,造成损坏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将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城市道路主干道、公园和广场焚烧香蜡纸、纸钱等祭祀品,造成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将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阻挠、妨碍、侮辱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有权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政府服务热线:12345
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7127626
马关县公安局:110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来源:非常文山、砚山融媒、马关发布
编辑:吴小梅
校对:陈家媛
责任编辑:郭强
主编: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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