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随着外国人来华参与经贸往来的增多,外国人在中国涉及的法律诉讼也随之增多,那么外国人在委托中国律师时是否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规定,内地律师可以作为香港公司代理人参加在大陆的民事诉讼,其委托手续的办理如下:
外国自然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大陆时的委托手续的办理
依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一、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若该委托人属于企业,则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英国(包括英属维尔京岛/BVI,开曼群岛,塞舌尔,萨摩亚,安圭拉,百慕大等)、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注册代理人或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注册代理人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由律师或客户制作一份文件,证明某某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对外代表委托人行事、签署所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要视情况而定,因为有的国家其公证机关不接受类似“全权代表”的说法,会要求写明该法定代表人能就哪些具体事宜代表公司行事,能签署哪些法律文件,该文件的用途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谁签名?这是一个问题,可由公司秘书签名;实践中咨询过法官,由委托人的负责人自己签字证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法院也是接受的,法院非常注重该文件是否经过公证认证。
此外,因为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的法律文件要求为中文(某些仲裁适用英文的情况除外,仲裁员本身英文水平比较高),因此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接下来会提到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时,最好起草中英文对照的版本,这样公证认证版本可直接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
3、授权委托书(POA)
制作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尽量制作中英文对照版本,或几份单独以英文、中文书写的版本,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此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案件后期执行等情况,把授权权限写全,避免执行阶段出现另外制作授权委托书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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