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00万的法拉利借给朋友,朋友又以3000元一天的价格租赁给朋友当婚车,车辆撞上高速护栏,造成单方面事故,车损高达120万。保险公司说:你属于营运,我们不赔!
事情是这样的,熊先生将自己的爱车借给朋友,而朋友又将车辆租赁给自己的朋友去湖北接亲,在返回途中的高速上,可能由于法拉利是后驱车,马大力的缘故,在猛踩油门之下发生打滑现象,导致撞上高速护拦的单方面事故,车损高达120万。
而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熊先生以非运营车辆从事租赁活动为由而拒赔。
同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也得到了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支持。
因为熊先生在借给自己的朋友毛某后,收取了毛某6000元租金,而毛某又将车辆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租给了姚某。
而熊先生不承认收取的6000元为租赁费,更不承认自己的车辆为运营车。
其理由是,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关于6000元并不是租赁费,而是朋友之间因为借车而给的感谢费。
对此毛某表示,我自己本身是从事租车行业的,当时虽然是以借车的名义给姚某的,但是我们之间还是签订了相关租车合同,而且对于租车事宜熊先生是知情的。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能明白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了,问题在于熊先生将车借给毛某,而毛某又将车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租赁给姚某,并且毛某与姚某之间有租赁合同,由此说明,熊先生的车辆确实是由非运营性质转变成了租赁运营性质。
尽管熊先生不愿意承认毛某将车租给姚某是知情的事实,但是事实证据确凿无疑,熊先生无法推断该证据链。
同时,毛某虽然已经赔偿了熊先生十几万元,但是对于120万的车损来说仍相差甚远。
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肇事者姚某无法找到,所以接下来几十万的赔偿无法落实。
当然,现在最着急的还是熊先生,一方面保险公司拒赔,一方面找不到肇事者姚某,而自己花七十多万修复车辆的费用仅仅只得到了毛某十几万元的赔偿。
那么接下来熊先生又该怎么办呢?
熊先生认为,自己每年花60000元买保险,而且刚刚买了三天,就是由于将车辆借给朋友接亲,而保险公司就以租赁车辆改变该车性质为由而拒赔,实属是霸王条款。
熊先生的意思是,刚花60000元买的保险费,自己的车辆也因事故停放了8个多月,而保险公司又拒赔,所以希望保险公司能够退回自己的60000元保险费用。
对此保险公司回应,考虑到熊先生是消费者,愿意与其协商退保险费事宜。
但是即使保险公司同意退回全部60000元的保险费,仍然无法弥补熊先生的车损费用。所以熊先生再次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申请保险赔付,而且还将毛某和姚某一并起诉。
目前此案件已经上诉至高院,一切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其实在我们身边,类似于借车给朋友造成交通事故后的纠纷事件不在少数,往往这些问题处理起来都比较麻烦,通常情况下,事情虽处理完了,但朋友关系大概率也没得做了。
所以说,不要等到出现纠纷后才想起自己的车辆绝不能轻易外借,如果实在想借车,必须在法律框架内签定合同,有了法律依据保障,才能更全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通过这起案件也告诉大家一个道理,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学会拒绝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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