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后,引起了广大关注者的热烈讨论,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条从行政法规的高度奠定了非营利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但是,这里所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的收费,比如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等收入,对于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如何纳税?则不在该税收优惠的政策范围内。在此,笔者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做个简要分析。
增值税的属性是流转税、链条税,在商品、服务或劳务的流通环节中,有了商品、服务或劳务有了增值才需要交纳。民办学校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是指在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学校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资金,债务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协议向学校支付的利息金额。比如民办学校甲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A公司出借了200万元,约定了年利率12%,利息按年支付,甲在收到A公司每年24万的利息时,相比较200万元的本金,有了利息的增值部分,因此符合增值税“有增值才纳税”的理论特性。民办学校的资金出借行为需满足:
1.出借资金是该学校的自有资金;
2.出借行为经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同意、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
3.利率约定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民办学校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当以6%作为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应该缴纳增值税的五类业务分别是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民办学校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的应税服务行为,且是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出借人的销售额。
如果借款人为自然人,其购进的贷款服务,属于最终消费,则对于该借款人来说,学校开具发票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存在抵扣进项的问题;
如果借款人为企业呢?由于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一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名目中规定了“贷款服务”,故学校收到利息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给借款人。
可见,学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产生利息收入的,无论借款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利息收入后发票如何开具?
由于学校的主业是收取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等收入,利息收入属于其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因此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开具。
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如何计税?
以上述数字为例,学校甲收到24万利息时,首先要用6%的税率对其进项价税分离,即不含税利息为:24/(1+6%)=22.64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为:24/(1+6%)×6%=1.36万元。
参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4万
贷:或其他业务收入 22.6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6万元
文源 | 行初子规(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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